报导:刘文聪、萧德骧
(新山20日讯)新山内环公路少年脚车党车祸意外,敲响公路骑脚车安全警钟,预料来临的柔州行政议会将重点讨论此课题,包括制定政策让有关活动在合乎规范下进行。
柔佛妇女与家庭发展委员会主席艾霞阿里夫表示,社会福利局关注目前骑脚车活动成为少年另类休闲活动,为此该课题将带入州行政议会进行探讨,包括寻找安全的地点,制定适当的时间让少年可以进行骑脚车活动。
另外,新山市长阿都拉欣也表示,尽管脚车骑士骑上公路时受限于目前的交通法律,但地方政府无权取缔违法的脚车骑士,因此希望政府制定新条例,或正确引导少年骑士到正规场所活动。
“目前未有任何法律,赋权地方政府对那些违法交通法令的公路使用者采取任何行动,除非地方政府是与警方或陆路交通局展开联合执法行动,不然这些都是警方及陆路交通局的权力。”
执业律师周本兴受访时则认为,实际上现有的《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除了涵盖由引擎驱动的交通工具,也包括非引擎驱动的脚车及三轮车在内,但脚车的刑罚却比由引擎驱动的交通工具来得轻。
尚有儿童法令
“或许是由于脚车与脚车之间发生意外造成严重伤害的机会不大,所以刑罚才那么轻。”
他解释,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54(2)条文阐明,脚车使用者同样适用于该法令的下第42(1)条文(鲁莽驾驶)、第43(1)条文(疏忽驾驶导致意外发生)、第44(1)条文(在酒精影响下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第45条文(醉酒驾驶)等。
“抵触上述法令,除第43条文以外的刑罚一律都是初犯罚款300令吉,重犯者则罚款1000令吉或监禁3个月,唯有第43条文的刑罚则不包括监禁3个月。”
“据了解,除了现有的陆路交通法令,我国尚有一条《2016年儿童(修订)法令》,该法律阐明,18岁以下的少年或儿童,皆在这项法令下受到保护,这项法令只是将对象指向父母或监护人疏于照顾令孩子犯错,父母或监护人可被追究法律责任。福利部若有意要追究责任的话,确实可援引此项法令。”
另一方面,周本兴直言,在意外事件持续发酵后,当局与其考虑修改现有法令或立法加重刑罚来警惕大众,倒不如将注意力放在基础建设上,包括增设更多能让脚车骑士使用的安全设施,或在公路上增设脚车道,否则一味诉诸刑罚的警惕效果不会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