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1967年所得税法令》修正案引起宗教团体混淆,第二财长拿督佐哈里今日宣布,财政部将发出豁免税收指令,所有在大马社团注册局下注册或法律规定的宗教团体,能豁免缴付所得税。
他在发出文告中表示,这项豁免税收指令将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27条文下发出。
“为了厘清宗教团体日后相关法令落实的地位,部长同意在该法令第217条文下,发出一项豁免税收指令,让所有在社团注册局下登记或法律规定的宗教团体,豁免缴付税收。”
他说,有关指令将会在近期内发出。
佐哈里表示,针对国会通过1967年所得税法令修正法案后,引起宗教团体的混淆,他在周一已与国内宗教团体代表会面,并对该修正案做出解释并做讨论,同时做出上述决定。
“有关决定。也在会上传达给出席会面的宗教团体代表。”
佐哈里强调,财政部在会上向宗教团体解释政府修改《1967年所得税法令》的目的,同时也强调并非撤回宗教团体原本享有豁免缴付税务的权利。出席这项面包括财政部副部长拿督李志亮和内陆税收局总监拿督沙宾。
他希望,任何获得豁免缴税的宗教团体,必须确保不会遭不负责任人士滥用慈善之名,进行任何犯法的事。
国会下议院及上议院是在去年11月23日及12月12日,通过《1967年所得税法令》修正案,修正第6章节第13(1)(b)条文。有修正条文阐明,任何为实现宗教发展、与宗教信仰为目的之非营利组织或宗教团体,必须将所获得的资金及收入作为慈善用途,才能豁免税务。
在此之前,由于所有宗教团体享有豁免缴付所得税的权利,因此该修正案引起宗教团体的反弹和混淆,要求政府厘清。
财政部副部长拿督奥斯曼阿兹日前澄清,指修正案并非针对非穆斯林宗教团体,旨在确保宗教团体的收入用于慈善用途,避免遭某些人士滥用宗教团体名义,进行募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