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讯) “没有任何人可以燃放或申请燃放烟花准证!”
金马警区主任莫哈末苏克里助理总监指出,根据现有法律,任何人、组织、企业等要公开燃放烟花,都必须委任受认证的烟火供应商向警方申请燃放准证,否则将触犯1957年爆炸物法令。
“根据法律,烟火供应商的公司,必须取得大马公司委员会、财政部与州警察总部的批准才可成立。而该公司董事部成员、烟火技术员以及员工均需经过警方审查,且该公司必须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苏克里指出,烟花供应商公司必须在燃放烟花日期至少7天前向警方申请,而负责的警区主任将审核是否符合安全规范,以决定是否批准,一旦批准则将呈交予内政部。
“当中的安全规范包括:烟火供应商是否有提供适合与安全地点以储存烟火、燃放地点是否靠近学校、医院、住宅区、油站、森林、或其他储存高度易燃物的建筑物等。”
不可放超过10分钟
他进一步说,所有户外公开燃放烟花活动均不允许超过10分钟,而负责燃放烟花都公司更必须提供消防安全以及清理烟花现场。
他表示,若相关烟花供应商无法遵守上述任一条规,警区主任有权不批准燃放烟火。
他说,警方在批准燃放烟花准证申请非常严厉,一切均是依照法令进行,这是为了公共安全所著想。
他劝告,公众在委任烟花供应商以申请燃放准证前,若不确定该供应商是否受认证,可向内政部作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