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华裔妇女在交通罚单上写下含侮辱性字眼“Babi”(猪)而被判罚款100令吉,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阿里认为,有关刑罚已经是该条文的最高刑罚,因此《1955年轻微犯罪法令》第14条文(作出不雅行为)是时候被重新检讨。
他发出文告指出,有关条文应该被重新检讨,以便能判处更适合的刑罚,而该案的刑罚其实已是最高刑罚。
“有鉴于此,总检察署不会针对此案提出上诉。”
另一方面,副首相兼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扎希认同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作出不雅行为)刑罚,需做出检讨。
确保可沿用多年
他表示,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最高罚款100令吉,已不合时宜,他已指示内政部法律顾问及总检察署检讨该项法令,并重新设定该法令的最高刑罚。
他也要求重新检讨内政部权限下的所有法令,确保有关法令未来可沿用至少30年至50年。
阿末扎希是于今日在下霹雳警区出席警察健康活动后,针对新山一名华妇不满遭交警开罚单,而在罚单上写下含侮辱性的“猪”(Babi)字眼,但该名妇女认罪后,却只被法庭罚款100令吉一事,作出上述回应。
判罚低引热议
阿末扎希指有关法令规定的最高刑罚,只是罚款100令吉,此刑罚实在太低,所以警方也对此深感不满。
他认为,有关字眼已达到羞辱人格的地步,因此才会引起不满,但该项法令是依据数10年前的情况而制定,至今已过时,有必要重新修订该法令。
一名华裔妇女在本月13日晚于新山敦阿都拉萨路,因其所驾驶的轿车涉嫌阻碍交通,并在交警两度劝说移开车辆不果后,而被后者指示交出身份证及驾驶执照,打算开出罚单惩戒。
岂料,华妇却在罚单的签名栏目,写下含有侮辱性马来文“Babi”(猪)的字眼侮辱交警,抵触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作出不雅行为)而遭警方逮捕。这名华妇周四(15日)虽在新山地庭认罪,但只被判罚款100令吉,引起社会热议。(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