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宜17日讯)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指出,国会安全理事会法令并没有剥夺国家元首颁布紧急状态的权力,因国家元首仍拥有这方面的权力。
他说,在国安会法下,首相仅赋权颁布“一个地区或特定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阿班迪在解释国安会法时表示,国家元首不具有颁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权,而是在政府的劝告下宣布紧急状态。
“这不是像说,你想要颁布(紧急状态)就颁布的,而是国家元首必须根据劝告来颁布。这是非常重要的。”
阿班迪今日在司法及法律训练机构出席一项座谈后,如是指出。
这个在今年8月1日起生效的2016年国安会法,允许政府拥有颁布紧急状态的权力,而这引起各方争议,指该法令赋予首相过多的权力,且超越国家元首。
不能随意自行颁布
阿班迪说,就如国家元首一样,首相也不能随意自行颁布紧急状态。
“他(首相)将在国家安全理事会的劝告下行事,而该理事会是由各方代表组成的,包括警察总长、武装部队总司令及政府首席秘书等。”
对于首相颁布紧急状态令,他说,国会仍会保持原状,不会被暂停。
“在国安会法下,紧急状态的颁布令将长达6个月,并且须在数星期内提呈国会。这是为了让国会辩论,究竟针对某地区的紧急状态令是否是有必要的。”
阿班迪强调,国安会法的制定,是因为维护国家,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在任何时候都受到维护。
他说,这个法令的存在,是考虑到大马面对数个现实的问题,如2013年恐怖份子入侵拿笃的案件。
“我观察到拿笃事件的情况,而为了克服这种情况,国安会法的出现,正是为了确保大马人可以在和平及和谐的情况下生活。”
“现在,我们拥有这个适当的法令,让军队可以在入侵事件或任何危险情况下介入,为的是国家的安全。”
根据国安会法令,身为国家安全理事会主席的首相可将某个安全受威胁的地区宣布为“安全区”长达6个月,惟在这6个月期间,首相也可撤销对该处的安全区状态。
国安会法与宣布国家紧急状态不同,就算国安会宣布某地区为安全地区,国会仍会保持原状,且能够监督被宣布为安全区的地区。
若国会上下议院都通过撤销对某安全地区的声明,那安全地区就会停止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