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3日讯)联邦法院裁定,任何被刑事定罪,或在防范性法律下拘留,导致被革去官职的公务员,是无权在纪律诉讼程序下接受聆审。
上诉庭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劳勿斯指出,《联邦宪法》第135(2)(a)和(b)条文,取消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被聆审的权利。
劳勿斯和五司于周二,聆审前首席警长莫哈末阿祖安于2006年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2年和遭革除案后,做出的裁决。
联邦法院批准武吉安曼警察纪律局主席、全国警察总长和大马政府的上诉,并驳回高庭和上诉庭恢复莫哈末阿祖安的职务,并支付后者应得薪水的决定。
劳勿斯在19页的书面判词指出,清楚阐明纪律局是因为刑事定罪而革除莫哈末阿祖安。尽管当局在停职和解雇的信件中援引错误法令,但这些错误并不足以破坏当局革除该警官的决定。
“答辩人(莫哈末阿祖安)是因拘捕令而被终止服务。停职信确实是援引第28条文而非第45条文,不过信件的内容已然清楚表明,答辩人是因为在《内安法令》第8条文下被扣留而被停职。”
劳勿斯说,根据《1993年公务员(行为与纪律)条例》赋予纪律局权力,来暂停和解雇莫哈末阿祖安的服务。
莫哈末阿祖安是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遭警方援引内安法令扣留,并在2008年11月26日遭革除后,被拒绝在纪律诉讼程序下聆审而入禀高庭。
高庭是于2010年10月8日,批准莫哈末阿祖安的司法审核申请,逾令纪律局主席恢复其职务。
不过,武吉阿曼皇家警察纪律局主席、全国警察总长和大马政府提出上诉,惟以拿督希山慕丁法官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于2012年7月20日一致推翻3造的上诉,维持高庭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