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15日讯)虽然法律界批评,认为移民局无权冻结雇主的资产,但移民局总监拿督斯里慕斯达法坚称,该局除了《移民法令外,可以援引另一项《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AMLA),以冻结雇主的资产。
他指出,《1959/63年移民法令》第56(1)条文不是一条独立的法律条文,该条文与《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第二附表环环相扣。
他认为,只要将以上2项法令同读,移民局就有权以冻结资产的方式,对付聘请非法外劳的雇主。
根据反洗黑钱法令第44(1)条文列明,如果针对该名人士进行非法活动的调查已展开,以及若执法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有关财产是通过进行犯罪活动或手段所取得,执法机构是有权发出逾令冻结他人的财产。
雇主和工业协会表达他们对这项措施的反对及不满。
资深律师拿督斯里嘉哈贝丁认同,移民局可够援引反洗黑钱法令,来冻结资产和户头。
“贩卖人口是违法的,因此(雇佣非法外劳)的商业活动是属于违法,因此使用那笔钱无异于洗黑钱。”
他坦言,若只是援引移民法令第56(1)条文,并没有提到当局有权力冻结雇主资产和户头。
“只有该法令第49(A)条文才能冻结雇主资产,该条文阐明当局没收、扣押和充公船只、陆地交通工具和飞机的权力。”
前提是犯下重罪
大马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联合主席邱进福表示,当局能够援引反洗黑钱法令第44(1)条文来冻结资产,但前提是该名人士必须因犯下严重罪行被调查,这点已经阐明于该法令第44(1)条文的第二附表。
“移民法令并没有任何条文概括反洗黑钱法令所列明的严重罪行,移民法令概括的是贩卖人口和贩运移民。因此,如果雇主雇佣了被贩卖的人口或非法移民者,其资产将会被冻结,但前提是你必须被调查。”
他说,该名雇主必须在资产被冻结的90天内被控上庭,除非申请延长,否则有关逾令将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