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人权律师沙里占佐汉称,前首相敦马哈迪无需为任期内修宪削弱“国家元首御准法案的权力”而道歉,因为在民主机制下,君主不应该干涉立法;反之,敦马应该为削弱司法权而道歉。
他说,在这之前元首有暂缓御准法案的权力,可将法案退回国会,让议员重新考虑是否通过法案。目前《联邦宪法》第66(4A)条文规定,国会提呈予国家元首寻求御准的法案,如果在30天内没获得御准,该法案将自动视为获得御准,生效为法令。
意味著,元首不再拥有将法案退回国会的权力,这一条文是在敦马担任首相时期做出修正的。
沙里占佐汉在面子书贴文指出,国会是最基本的民主形式体现,若修改第66条文,恢复元首拥有不御准法案的权力,将是一种民主倒退。立法机构的制衡不应该由君主来行使,而是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来负责。
他说:“如果敦马哈迪要道歉,那应该是为修正《联邦宪法》第121(1)条文道歉。”
他表示,在1988年有关条文被修订前,联邦司法权是属于法庭,然而条文修正后,联邦司法权是由那些“通过联邦法律获得权限者” 所控制。
他指出,上述修正导致国会有权通过立法,限制或推翻法庭的判决。“该条文扩大行政机构,控制立法机构的权力,这比削弱国家元首退回国会法案权力更严重。”
敦马今日在部落格撰文,针对他在位时修改《联邦宪法》第66条文一事,向国家元首道歉。
他说,相关的宪法修正给现任府打开方便大门,让政府无需国家元首御准,就落实国家安全法令。
不过他也强调,修改《联邦宪法》第66条文之后,国家元首虽然没有权力退回国会法案,但不代表所有法案都无需元首的御准,当中就包括颁布紧急状态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