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马来协商理事会(MPM)认为,伊斯兰党全国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要在国会提呈修改1965年伊斯兰法庭法令(或称355法令)的私人法令,不具任何法律效用,只是一项浪费时间又浪费资源的动作,因此促请哈迪阿旺不要再提呈这项动议。
马来协商理事会同时也建议,吉兰丹州议会撤销1993年(2015年修正)伊刑法法案,并促请国会探讨废除1965年伊斯兰法庭法令(355法令)。
理事会董事局顾问丹斯里阿都阿兹今日在记者会中指出,若有关人士依然不放弃要落实伊斯兰刑事法的话,有必要去审度了解联邦宪法,因为大马宪法并没有赋予伊斯兰任何地位,并规定伊斯兰事务是属于各州的权力范围,国会无权审议过问。
他提到,根据联邦宪法第9附录第二表州事务表(Senarai Negeri)的第一事项74条第2节阐明,伊斯兰法令是隶属州政府权限,这意味著伊斯兰法令的制定与惩罚,只是可以用在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同时也是联邦宪法所允许,但国会没有权限修改该法令。
“这也意味著,各州政府要在该州落实伊斯兰刑事的话,就必须与州宗教理事会商讨,并获得苏丹认同下才可落实。”
3法令都没有实权
他在记者会中称,既然伊斯兰党事务是属于各州的权力范围,但吉兰丹州政府选择绕道,同时质疑丹州政府在州议会提呈1993年(2015年修正)伊刑法案时,没有先通过吉兰丹州的宗教理事会,是属于违宪的行为,而目前还想要通过私人法案提呈国会,这本身就不具任何效用。
他称,根据联邦或州宪法,任何要落实伊斯兰刑事法的州属,必须先通过各州苏丹或马来统治者的允许,而在西马半岛的11个州属当中,只有9个州属有马来统治者,马六甲及槟城因海峡殖民地的历史背景,因此只有州元首没有马来统治者。
阿都阿兹指出,有关方面目前讨论落实伊刑法或扩大伊斯兰法庭的3个法令,分别是哈迪阿旺要向国会提呈的私人法令,以扩大伊斯兰法庭范围权限、1965年伊斯兰法庭法令(355法令)及1993年伊刑法法案;惟他认为,这3个法令都没有实权,同时也已经违法。
他也提出,在国会提呈私人法案来提出修订1965年伊斯兰法庭法令,以扩大伊斯兰法庭的权限是值得探讨的课题,因联邦宪法第76A(1)条文,实际上不具备授权州政府实施伊刑法的权力,而且国会也不享有对伊斯兰法庭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务的管辖权。
出席这项记者会的,还包括马来协商理事会总秘书拿督哈山、委员沙布丁、拿督法丽达、公关主任再农及阿都阿兹私人助理莫哈末依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