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5日讯)联邦法院裁决,只有法院才能决定一项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高庭无权裁决下级法庭所移交的案件所挑起的课题是否符合宪法。
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在长达30页的判词中指出,《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30条文阐明,任何在下级法庭挑起的宪法相关问题,在移交至高庭后,联邦法院是裁决有关问题的既定单位。
以祖基菲里为首的法院五司,驳回金鹏集团前首席执行员颜文安所提出的上诉申请,理由是有关上诉申请不适当。
五司成员还包括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再农阿里、丹斯里阿兹哈、丹斯里扎哈拉,以及拿督阿兹雅阿里。
五司也撤销高庭及上诉庭的裁决,并将案件移交回高庭,由高庭决定,若有法律课题,可将案件移交法院决定。
颜文安是针对上诉庭裁决《1983年证券业法令》第122(1)条文符合宪法,而向法院提出上诉。
颜文于2007年被控与金鹏前执行董事基尔丁莫哈末共谋虚报公司2006年12月31日财政年的收入,抵触证券法令第86(b)条文,与第122(c)条文同读。他们也面对一项交替控状,即向大马交易所提呈具误导性的报告,而在第122B(a)(bb)条文下被控,与第122(1)条文同读。
2011年11月14日,地庭间案件移交至高庭后,高庭针对2人所提出的宪法问题,宣判证券业法令第122(1)条文违宪。2015年9月28日,上诉庭驳回高庭的裁决,杨文安将案件带上法院。
祖基菲里在志期2016年6月24日的判词中指出,根据法庭司法法令第30条文,高庭法官必须裁决地庭所转移的案件是否存在宪法课题。他说,若高庭裁决不存在宪法问题,必须将案件交回给地庭审理,若存在宪法问题,则须将宪法课题移交给联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