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日讯)联邦法院今天就一宗性骚扰民事案上诉做出标志性裁决,判定性骚扰是侵权行为,受害者有权向加害者索偿。
法院驳回朝圣基金局前风险管理部门总经理利祖安的上诉,谕令利祖安就前雇员阿斯玛起诉他性骚扰的案件,必须赔偿阿斯玛12万令吉。
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苏利亚迪哈林在宣读判词时说:“经过深思熟虑后,我们决定采取司法积极主义的行动,我们认为,是时候为我们的司法体制加入针对骚扰,包括性骚扰的民事侵权概念。”
他强调,性骚扰是非常严重的恶行,其任何形式的性骚扰都不应获得包容,任何形式的性骚扰,不仅打击受害者的精神和情绪,更贬损他或她的自尊。
“加害者若逍遥法外,则会继续恐吓、羞辱和伤害受害者,至少导致不健康的工作环境。”
联邦法院也将性骚扰定义为没有必要,且含有性元素的口头、非口头、视觉、心理和身体上的骚扰。
承受痛苦羞辱
审理此案的联邦法院五司以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祖基菲里为首,其他成员还包括阿末马洛、拿督南利阿里以及拿督巴里亚尤索夫。
阿斯玛在事发时是朝圣基金局风险管理部门的高级经理,她当时曾向首席执行员投诉遭到上司即利祖安性骚扰。
朝圣基金局成立委员会并于2009年9月1日至16日针对阿斯玛的投诉举行听证会,委员会发现,由于证据不足以对利祖安采取纪律行动,只发出严厉警告。
不过,利祖安却对阿斯玛的投诉感到不满,而向基金局提出正式投诉,要求对阿斯玛采取纪律行动,他控诉阿斯玛已对他构成诽谤,也导致他不获得基金局续约。
基金局未对阿斯玛采取纪律行动,利祖安于2011年12月9日入禀法庭,要求法庭宣判他未性骚扰阿斯玛,以及阿斯玛的言论已对他构成诽谤。
阿斯玛在答辩书中提出反诉,并详细列明利祖安对她进行的性骚扰以及她所承受的痛苦及羞辱,并向利祖安索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