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尽管内政部副部长拿督诺嘉兹兰表明违反联邦宪法,如做出引发宗教和种族仇恨的煽动言论或行为且威胁国家安全者,会被禁止出国,但前律师公会主席杨映波批评,这项说法非但不合法和不合情理,更歪曲诠释了宪法。
他表示,根据现有法律,移民局只能在受到其他特定法令,如《金融服务法令》等法律条文,在特殊情况下,如一个人陷入破产或逃税等,才能禁止有关人士出国,否则就是违反宪法所赋予的自由权利。
“若正确无误地诠释宪法,移民局并没有绝对权力去禁足任何人,这是因为宪法赋予人民行动自由权,除了一个人被判破产或涉及逃税等问题,才会被禁止出国。”
“至于副内长指涉及发表煽动和不当言论,意图破坏和威胁国家安全的人士会被禁足的说法,是一般独裁执政府惯用的说辞。因为一个人是否涉及‘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言论和行为,并不是有关当局说了算,而是必须具有确凿法律根据才行。”
杨映波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批评,副内长诺加兹兰指警方是基于净选盟2.0主席玛丽亚陈近日遭禁止出境是因为她曾4度参与违反《2012和平集会法令》的净选盟集会,且是集会主办者,而被禁止出国。
他说,当局要求移民局禁止玛丽亚陈出国是一种滥权的作法,因为该局并没权这么做。
著名人权律师沙里占佐汉也表示,副内长的说法只是一贯执政当局用来转移视线的说辞,根本未解答此事本身所存在的矛盾,即有关做法是违反宪法所阐明的自由权利。
他也引述2009年联邦法院的一宗案例,即在李官和起诉副检察司一案中裁决宪法保障国民自由移动权,宪法认可一个人的生存权,在宪法第5(1)条文下,任何人的性命或个人自由都不可被剥夺,除了依循法律之外。
当时,承审此案法官斯里南表示,任何违反个人生存权的行动或法律,会因为与联邦宪法相抵触而被推翻及宣告为非法、无效的。
他说,鉴于上述案件的裁决已推翻之前1979年Loh Wai Kong一案,即指政府拥有“发出、不发出、延后发出或撤销护照”的裁决,因此移民局所发出旅游护照属于特权,而非基本权利的论点,已不能再被引用为审理类似案件的法律根据,除非是以其他相关法令条例作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