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首相署部长南希苏克丽承认,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在3个政府机构担任董事职,即朝圣基金局、联邦直辖区宗教局及高等教育基金局的董事职。
她强调,阿班迪受委为朝圣基金局董事一事是合法的。朝圣基金局是在1995年朝圣基金法(第535条)下成立,而该法令并没有阻止任何人受委为朝圣基金局成员。
“只要某人可以满足朝圣基金法第6条中所列明的条件,他就可以被首相委任为朝圣基金局成员,并没有任何人会被剔除在外。”
她表示,阿班迪被委任为联邦直辖区宗教局和高等教育基金局的成员,也是合法的动作。
她解释,联邦直辖区宗教局在1993年联邦直辖区伊斯兰管理法(第505条)下成立,而高等教育基金局在1997年高等教育基金局法(第566条)下成立。
“这两项条文中清楚阐明,总检察长和其代表可以因其职位,而被委任为这两个机构的董事,这也包括了政府首席秘书、警察总长(联邦直辖区宗教局而已)、财政部秘书长、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秘书长(高等教育基金局而已)。”
她今日在国会下议院针对公正党班底谷国会议员努鲁依莎质疑总检察长担任朝圣基金局董事的合法性,做出书面答复时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