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讯)环境局今日发文告指出,为了避免烟霾的发生,当局禁止民众公开焚烧,否则将受对付。
环境局今日发文告指出,民众不得公开焚烧,或者让他们所拥有的土地及产业,被不负责任者侵入,导致公开焚烧的发生。
文告表示,根据《1974年环境品质法令》第29(A)条文,公开焚烧者一旦罪成,将被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当局也已针对每项罪行施加最高2000令吉的罚款。
文告也指出,《2012年环境品质法令(修订案)》在2013年1月2日起生效以来,当局被赋权采取更严厉的做法,包括逮捕任何造成公开焚烧的肇事者,以协助调查。
“根据环境局截至今年3月12日为止的调查,全国总共发生580宗公开焚烧案件,其中86宗牵涉森林区、142宗牵涉农业区、3宗牵涉工业区、12宗牵涉建筑工地、31宗牵涉垃圾掩埋场、89宗牵涉灌木区,以及217宗为小型公开焚烧。”
“当局在该期间内也进行执法,其中当局针对39宗公开焚烧进行罚款,针对15宗发出指示通知,7宗则发出指示信。3宗公开焚烧已经进行开档调查,以进入法律程序。”
文告也促请民众合作扑灭小型火灾,同时向消拯局及环境局,投报公开焚烧案件。(消拯局:999,环境局:1-800-88-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