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国会反贪特别委员会(JKMR)主席丹斯里阿布查哈以3大理由强调,没有必要让反贪委员会受到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EAIC)法令所管制。
他解释,首先,《2009年大马反贪委员会法令》及《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法令》是分别针对不同事项而成立的,两大法令功能并无重叠。
其次。反贪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应受限于其他执法机构。
“第三,反贪委员会以独立操作的模式,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
阿布查哈也是国会上议院主席,他今日发表文告指出,随著他针对以上2项法令作出探讨,认为,大马反贪会不需受到EAIC监管。
阿布查哈表示,随著大马反贪会法令于2009年1月1日生效,这法令主要是针对打击贪污事项而成立的,与稍后于同年9月成立的EAIC法令所监管对象主要针对首相旗下特定执法机构。
“同时,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法令第1(15)条文也阐明,大马反贪委员会并不受限于此法令。”
他指出,随著2009年成立以来,反贪会法令就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并不受限于其他任何政府机构;再者该委员会目前已受到其他4个由前法官、总稽查司、政府高官以及非政府组织领袖等专业人士所组成的独立顾问团监督。
较早前,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主席拿督耶谷末森指出,政府将修正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法令,将反贪委员会也纳入受监督的名单。
他表示,该委员会已完成修正“2009年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法令”(第700法令)的草拟工作,建议把4个单位,包括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福利局、证券委员会及大马公司委员会,也列入成为受该委员会监督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