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大马律师公会直指,犹如赋予颁布紧急法令的《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案》,已侵犯只有国家元首才可根据宪法第150条文下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条文,而该法案将使大马政府走向独裁。
史提芬今晚发文告称,对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沙希淡提出的《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案》感到担忧,国会周二已通过一读,按照议程在周四通过二读。这一法案的法律基础依据不明确,且国会在短时间就通过是可不原谅的。
他认为,该法案的用意是赋予新设立的国家安全理事会巨大行政权力,其成员结构是由首相率领,成员副首相、国防部长、内政部长、通讯及多媒体部长、政府首席秘书、武装部队总司令,以及全国警察总长。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关键成员由首相任命,并向他直接汇报,即由首相在支配。
他说,根据法案第条文,国家安全理事会是负责国家安全事务的中央机构,其权力范围非常广泛和缺乏制衡,草案没有列明何谓“国家安全”的定义和规定,这种开放性可能导致滥权。法案第2和第5条,只要涉及国家安全的行动,国家安全理事会将拥有“控制”和“直接指示”从上至下部门、机构、办公室、办事处,以及州政府。因此,中央政府和州政府机构包括国家银行、证券监督委员会、反贪会将屈从于国家安全理事会,从而失去了独立性和受到限制,州政府的权力也会被覆盖。
他说,最重要的是,国家安全理事会若认为,大马境内任何地区面对安全威胁,首相有权通过书面方式,颁布“安全区”。这项规定给了首相非常广泛的自由来和权力来划定“安全区”,且有可能不是在国家安全受威胁情况下,如公众和平集会或抗议游行。
他表示,根据法案,一个地区被宣布为“安全区”后,最长限期为6个月,但首相可以在每6个月期限届满时,延长期限。因此,首相可以无数次、无期限宣布“安全区”。
“每个合法权力必须有法律限制,否则就会有专政。”
他说,理事会也能派出安全部队、警察、士兵进驻“安全区”。同时有权禁止任何公众进入安全区,以及有权勒令安全区内的人士,搬迁至指定的地方以及进行宵禁。然而,法案没有列出行动负责人的资格和权限,使安全行动小组可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任何嫌疑人。宪法所有保障公民有关逮捕、搜查、财产扣押的基本权力都被忽略,严重侵犯了国家宪法。因此,律师公会要求政府撤回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