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于晚上7时11分
(布城20日讯)联邦法院今日驳回,3名民政党党员挑战1993年吉兰丹州伊斯兰刑事法II(2015年修正)违宪的上诉准令申请,原因是他们无法证明本身受到伊刑法影响及他们没有说明本身是穆斯林。
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扎哈拉依布拉欣,驳回3名民政党党员,即端末端威、苏芬莉及锺文世提出的上诉准令申请,指他们无法证明具备法律地位来挑战伊刑法。
扎哈拉依布拉欣指出,3名申请者无法证明,他们的权利怎样受影响以及未来会如何受到影响,包括没有说明他们是穆斯林。
较早前,丹州政府代表律师苏莱曼在陈词时指出,法庭应该只允许利益受到丹州伊刑法修正案影响的人士,挑战伊刑法。
他说,这是一项轻浮和无理取闹的申请,因申请方无法在宣誓书中说明他们如何受到严重影响。
代表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苏扎娜阿指出,3名民政党党员并没有说明,他们要挑战丹州伊刑法的那一项条文。
她也认为,应该只允许穆斯林挑战伊刑法。
民政党代表律师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指出,所有公民都可采取挑战行动,因这是补救宪法的方法,因此并无需要有申请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况。
3名民政党党员的代表律师为哥巴斯里南、哈尔巴星以及杨锦成;吉兰丹州政府的代表律师为苏莱曼、伊斯兰党总秘书拿督达基尤丁以及丹州法律顾问沙希达尼。
杨锦成也是民青团署理团长,他发表文告指出,虽联邦法院今日驳回该党党员挑战丹州实行伊刑法的准令申请,但法院认同他们符合挑战丹州议会制定伊刑法的部分条件。
因此,他说,有鉴于此事上的宪法重要性,并在与党领导层和他们的法律顾问团商讨后,他们决定根据联邦法院今日所提出的要求,再次入禀法庭挑战伊斯兰刑事法。
本案申请人端末端威(64岁)、苏芬莉(68岁)及锺文世(49岁),是于今年5月8日入禀联邦法院申请上诉准令,以挑战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I(2015年修正案)违宪。
他们在入禀文件中表示,丹州议会无权制定刑事罪的刑罚,因此要求法院宣判1993年吉丹伊刑法无效,因该修正案与宪法不符。
他们将丹州政府列为本案答辩人。
3月18日,民政党入禀哥打峇鲁高庭,要求法庭宣判撤销当天被带上丹州议会的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I(2015年修正案)。
不过,高庭在5月7日驳回民政党党员的申请。
丹州议会是在3月19日,由44名州议员一致通过这项备具争议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