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6日讯)随著上诉庭日前裁决和平集会法第9(5)条文并无违反宪法后,原本挑战和平集会法令违宪成功的人民公正党斯里斯迪亚州议员聂纳兹米,因在第13届大选后举办“505黑色集会”,今日第三度在和平集会法令下面控。
不过,聂纳兹米的代表律师沙立占今日提出反对,而法官阿兹瓦尼达指示律师针对这项提控入禀正式的反对申请,以便控方能做出适当的回应。
现年33岁的聂纳兹力是公青团长,他也是雪州行政议员,他今日在第三度在同样的控状下被提控。
聂纳兹米今日获准以15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并将此案定于本月26日过堂。
他是于2013年5月17日,第一次在和平集会法令下被控,过后他入禀莎阿南高庭挑战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条文,违反法庭程序及公共政策,并挑战该法令第9(1)条文的通知书是否合理,但高庭在2013年11月2日驳回其申请。
不过,上诉庭在去年4月25日做出标志性裁决,即用以惩罚那些没有在集会10天前给予通知者的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反宪法,因此撤销聂纳兹米的控状。
岂料控方又于同年5月,以同样的罪名第二度将聂纳兹米控上八打灵再也地庭,但地庭判聂纳兹米获释,惟不代表无罪。
可是,柔佛人民公正党执行秘书尼斯华兰挑战和平集会法上诉案,于本月1日在上诉庭上诉失败。上诉庭裁决和平集会法第9(5)条文并无违反宪法,这与之前上诉庭对聂纳兹米一案的裁决不同。
505大选后,民联发动“黑色大集会”抗议选举不公,导致多名包括国会议员在内的民联领袖,分别在新山、芙蓉、怡保、北海和关丹法庭被控抵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
聂纳兹米所面对的控状,是指他因没针对5月8日晚上8时30分所举办集会,在10天前通知八打灵再也警区主任,抵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并可在该法令第9(5)条文下被判。
根据2012年和平集会第9(1)条文,主办单位须在集会10天前,以挂号信、快邮或亲自将信函呈交给警区主任。2012年和平集会第9(5)条文则阐明,任何抵触第9(1)条文者,可被判最高罚款1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