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律师公会主席史蒂芬帝鲁呼吁警方尊重和促成净选盟4.0大集会的进行,因这是国人和平集会的自由。
他说,律师公会对警方“不允许”在8月29日和30日净选盟4.0集会举行的决定,感到不满,皆因和平及没有武器的集会,在联邦宪法第10(1)(b)下受到保障。
他表示,有关限制曾出现在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文,即需要向警方申请集会准证。“然而,该法令第27条文已经在2012年被废除,并在2012年4月23日颁布了《2012年和平集会法案》。因此,1967年警察法令下,必须获得警方批准的要求已经不存在。”
和平集会无需准证
史蒂芬提到,根据和平集会法,虽然有要求必须通知警方集会的目的,而警方则可以通过安全及公共秩序为由,进行限制,但和平集会法并没有阐明要求向警方申请准证。
“因此,警方在和平集会法下无权禁止集会。警方“不允许”净选盟4.0集会的决定,已经违反了和平集会法。”
史蒂芬认为全国副警察总长拿督斯里诺拉昔日前立场转变的言论,让人费解和站不住脚的。
他表示,警方必须尊重和促请联邦宪法所保障的没有携带武器和平集会的权利。这是警方所施加的法律责任,并不属于他们对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宽容性”问题。
他指出,律师公会强烈要求警方和有关当局,尊重公民行使联邦宪法集会自由的权利,并允许净选盟4.0集会可以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