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3日讯)森美兰州政府针对男穆斯林“男扮女装”上诉案,森州政府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认为,上诉庭及芙蓉高庭受理3名变性人,挑战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州)第66条文违宪的一案,是错误的。
沙菲宜今日在陈词时认为,这3名变性人采取“过早”行动,因这些变性人仅被控上伊斯兰法庭,而伊斯兰法庭仍未对有关案件做出任何裁决。
他指出,这两个法庭并没有司法权审理这3名变性人的申请,因为联邦宪法并没有阐明他们可以这么做。
沙菲宜认为,与其申请司法检讨,还不如直接到联邦法院取得准令,这也是符合联邦宪法第4(4)条款的做法。
指多次被逮捕
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今日聆审森州政府针对上诉庭允许男穆斯林“男扮女装”提出的上诉案。另4名承审此案的法官包括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哈山拉、拿督阿末玛斯鲁、拿督阿扎哈及拿督扎哈拉。
代表3名变性人的律师安斯顿则辩称,其当事人在还未寻求司法检讨前,曾多次被当局逮捕。
法官劳勿斯指出,联邦法院五司今日聆听沙菲宜提出的两项初步反对理由后,将择日裁决有关初步反对。
本案的3名变性人莫哈末朱查里、苏古嘉尼及旺法依罗,于2011年2月入禀芙蓉高庭,挑战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州)第66条文违宪。
惟高庭于2012年驳回有关申请,3人因不满高庭的裁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去年11月7日,上诉庭做出标志性裁决,指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第66条文违宪及无效,因这项禁止患上“性别认同障碍”男穆斯林“男扮女装”的条文,已剥夺了他们的生活尊严。
较后,森州政府针对上诉庭的裁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这5名申请人分别是森州伊斯兰事务局(JHEAINS)、局长、执法组主任、伊斯兰检控组主任,以及森州伊斯兰事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