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讯)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突然被撤换,此举是否违宪引起热议。新任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阿里今日指出,终止阿都干尼职务的做法,并没有违反联邦宪法。
联邦宪法第145(5)条文阐明,总检察长的任期长短由国家元首决定,他可随时被撤换。然而,联邦宪法第145(6)条文却指总检察长不被任意撤职,除非经历等同于革除联邦法院法官的程序。
法律界不同看法
此事掀起法律界及律师们的不同看法,前律师公会主席安美嘉甚至建议阿都干尼应该上法庭挑战此事。
阿班迪阿里今午发表文告,澄清此事。文告强调,“为了司法行政的利益,避免群众被误导到错误的方向,是很重要的。”
他指出,第145(6)条文在撤换阿都干尼的案例中是不适用的,因为该条文指的是第145条文生效时的总检察司,即1959年至1963年担任总检察司的赛希谢礼丹。
他说,现有的联邦宪法第145条文,是在《1960年联邦宪法(修正)案》于1963年9月16日生效时加入,因此第145(6)条文,不适用于对1963年后委任的总检察司。
他也表示,撤换阿都干尼之事也没有违反联邦宪法第135条文,因为阿都干尼没有被革职,也没有在司法服务中被降级。
“联邦宪法第132(4)(b)条文阐明,联邦宪法第10章,也就是包括第135条文的部分,不适用于总检察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