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种4日讯)酒店大厅自慰,替酒店柜台女职员水瓶“加料”的变态男,或仅需缴付区区100令吉罚款,就可从容脱身,甚至不用坐牢!
昨晚遭警方与大马人民社警成员联合逮捕的29岁变态男,今日遭警方带至灵市法庭延扣至下周二(7日),以让警方作进一步调查并完成报告,然而让人震惊的是,警方暂援引1955年微型罪行法令第14条文(耻辱行为)展开调查。
在上述法令底下,罪成者可被罚款最高1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将以监禁10天替代。这意味著,嫌犯若在此条文下被提控上庭,仅需缴付最高100令吉罚款,无需坐牢。
雪兰莪州总警长拿督阿都沙末今日受本报询问时证实,现阶段警方确实援引1955年微型罪行法令第14条文(耻辱行为)调查此案。
“这样的案件,在我国是首次发生,之前并没有先例。因此,警方必须以审慎态度处理。基于嫌犯做出自慰以及射精入水瓶的动作时,并没有遭任何人看见,也没有在任何女性前蓄意那么做,因此警方无法援引刑事法典第509(蓄意侮辱妇女贞洁)条文调查此案。”
无论如何,阿都沙末认同,是否以微型罪行法令提控仍有待斟酌,他将指示此案的高级查案官进行检讨,并在调查报告完成后,等待副检察司作出进一步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