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沙希淡指出,我国法令并不允许民众买卖及身穿类似安全部队的服装。
他说,根据警察法令第89条文,在不获准的情况下穿警队制服属于违法行为,而在刑事法典第171条款下,穿戴警服及假冒警员是一项罪行。
他表示,在刑事法典第140(穿著军服)及第170(冒充公务员)条款下,除非是大马国防卫队成员,任何人穿戴国防卫队的制服都属违法。
他今日在国会上议院回答拿督卡兹因上议员的提问时,如是指出。卡兹因询问,政府是否会禁止公众售卖迷彩制服,因为这些令人混淆,以致遭罪犯滥用来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