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妇女、家庭与社会发展部长拿督斯里罗哈妮指出,“婚内强奸”(Marital Rape)必须先由总检察署作出定义。
她说,“婚内强奸”课题涉及法律问题,必须由总检察署作出定义,这课题才能有深入探讨方向。
她今天为妇女援助组织(WAO)的《携手合作:家庭暴力的案例研究2015年报告》主持推介礼后,在记者会上被询及妇女部如何援助被婚内强奸的妇女时,如是表示。
陪同出席的包括妇女援助组织副主席达希雅、执行董事苏米特拉、全国廉政及标准执行部总监拿督祖拜达与妇女发展局总监拿督慕妮拉。
早前霹州宗教司丹斯里哈鲁斯沙尼表示,伊斯兰教没“婚内强奸”的概念,女人无权拒绝丈夫的性要求,即使是坐在骆驼背上,也必须配合丈夫就地行房。
哈鲁斯沙尼此言一出,马上掀起国内知识分子与女性平权运动的巨大争议。
根据《刑事法典》第376条文,任何人犯下强奸罪行,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同时鞭打。目前在马来西亚,婚内强奸并未受到法律承认,因此不算违法。可是,《刑事法典》第375A条文则阐明,任何丈夫制造死亡恐惧、抑或伤害其妻子以要求性爱,应被判最多5年监禁。
另外,有关副校长要非穆斯林学生进厕所喝水喝尿的课题,罗哈妮认为,此事确实有不对的地方,但她拒绝进一步评论。
她指出,自己所知道的详情也是从报上阅读得来,因此必须进一步了解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