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民主行动党士布爹国会议员郭素沁在起诉前内政部长丹斯里赛哈密等3造,于2008年援引内安法令逮捕她一案中败诉,因高庭宣判有关逮捕是合法的。
高庭法庭拿督徐玉艳今日驳回郭素沁的诉讼,并宣判郭素沁在内安法令被逮捕,是合法的。
因此,高庭谕令郭素沁支付每名答辩人5万令吉堂费。
高庭在聆听此案的9名诉方证人及8名辩证人的供证后,做出这项裁决。
高庭裁决后,郭素沁向媒体表示,她对高庭的裁决感到失望,并会提出上诉。她的代表律师是奈也,而代表所有答辩人的是高级联邦律师赖拉瓦蒂。
郭素沁是在2009年3月13日入禀法庭起诉赛哈密、时任警察总长丹斯里慕沙哈山、逮捕她的政治部警探余锦添(译音)副警监以及大马政府。
郭素沁在诉状中指,4名答辩人在2008年9月12日晚上11时15分,在没有确实理由下援引内安法令,在其吉隆坡住家前的阿旺金纳路逮捕她。
诉状指出,在翌日凌晨2时,她在旺沙马朱警局获得余锦添副警监的通知,了解本身是在内安法令第73(1)条文下被捕,原因是她曾参加可能造成种族紧张及冲突的活动。郭素沁被扣留至19日才获释。
诉状说,由于4造的疏忽,导致她食物中毒进而面对精神和肉体的折磨,4造在当时也否决她受宪法维护的权力。
郭素沁在诉状中要求多项索偿,包括针对非法逮捕、错误扣留、伤害与受苦、巨大的精神痛苦、特别赔偿、普通赔偿以及法庭认为合理赔偿等的种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