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大马律师公会、砂拉越律师公会以及沙巴律师公会认为,《1948年煽动法令修正法案》并未真正修正煽动法令中最致命的元素,也就是不考虑被指煽动者的动机,令煽动罪行的惩罚继续成为严重责任。
“有关修正也罪恶化事实,只要有关事实被指存在‘煽动意图’,就不能成为煽动罪的辩护理由,这是煽动法令中另一个可恶的地方。”
大马律师公会主席史帝文迪鲁、砂拉越律师公会主席沈威全以及沙巴律师公会主席拿督南迪嘉尼斯在今日在联署声明中指出,修正法案移除第3(1)(a)条文中的“针对任何政府的批评”,是一项显著的改变,然而,也必须确保不会罪恶化任何针对政府的异议。
他们说,煽动法令第3(1)条文的修正,加入“憎恨”字眼也令人感到非常困扰,因为相关的修正内容不精确。
他们认为,法律必须清晰及准确地阐明所有刑事罪行,而不能不一致或随意地诠释。
剥夺司法裁量权
“第4(1)条文的修正也令人忧虑,任何在煽动罪行下定罪者,将面对最低3年或最高7年监禁,并废除可以罚款取代监禁的条文,强制监禁是非常苛刻及不成正比的,若国会议员被定罪,他们将自动被取消资格,更甚的是,制定最低监禁期限,政府也剥夺了司法界的裁量权。”
他们强调,司法裁量权是非常关键的权限,这允许法官依据不同的案件,做出释放的判决。“剥夺司法界的裁量权,可能被视为是政府不相信司法界,或已对我国司法失去信心,这可能被看成是介入司法独立的行为。”
声明指出,新加入的第4(1A)条文令人反感,在这项条文下,任何犯下加重煽动罪,即可能导致“身体伤害或财务损失”的行为,一旦罪成可被判3年至20年监禁,却并未阐明如何证实煽动行为是否真的导致身体伤害或财物损失。
“第4(1A)条文可被轻易滥用,煽动滋事分子只需挑衅他人说出或发表被指具有煽动性的言论,并由其他人去造成‘身体伤害或财物损失’,前者必须为后者的行为而遭遇牢狱之灾。”
他们指出,第6A条文也禁止法官行使本身的裁量权,有条件或无条件释放或“签保守行为”在加重煽动罪下被定罪的人士,无论该人士是否为少年或初犯。
他们说,第5A条文允许禁止涉案者出国,抵触联邦宪法所赋予人民的权益,“强制法官必须批准总检察署的禁止出国申请,司法界已变成总检察署的橡皮章,这进一步侮辱司法独立。”
“另一项严重的修正,即使移除第6条文,有关条文保障任何人免受任何证人的未经证实供证而被定罪,也就是说,现在,任何人都可以因为一名证人的未经证实供证而被定罪。”
他们也说,新加入的第10A条文也针对电子出版设下严格的限制,这不仅无法打造更无责任及成熟的社交媒体使用者,反而威胁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
应履行承诺废除煽动法
大马律师公会、砂拉越律师公会以及沙巴律师公会认为,《1948年煽动法令修正法案》是一项恶法,不仅妨碍言论及表达自由,更是干预司法独立。
他们促请政府停止将修正案提呈上议院,以履行之前的承诺,彻底废除煽动法令。
3律师公会对于煽动法令修正法案于4月10日凌晨在国会下议院取得通过,感到震惊。“我们对于大马政府感到极度失望,这不仅违反2012年所许下要废除煽动法令的承诺,更是加强极端及压制人民的条文。”
大马律师公会主席史帝文迪鲁、砂拉越律师公会主席沈威全以及沙巴律师公会主席拿督南迪嘉尼斯今日联署发表声明指出,煽动法令修正法案对大马的法治带来深远的影响,更是令民众普遍上认为,我国将成为一个不容异议的独裁国家。
“这项修正将言论及表达自由的限制,交给那些不能开明接受异议的人,或轻易被他人言论所冒犯或触怒的人去决定,造就不能相容及不容异议的环境。”
他们认为,下议院所通过的煽动法令修正法案,产生全民团结及和谐的错觉,事实上,这所谓的团结及和谐,都是在恐吓以及恐惧的气氛下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