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大马律师公会强调,吉兰丹州议会所通过的《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典二(2015年)修正法案》,是违宪、具有歧视性及分化我国社会的法令。
律师公会主席史提芬迪鲁指出,丹州伊刑法违反我国联邦宪法的世俗结构,因我国宪法所构想出来的马来西亚,并非伊斯兰神全国,也不落实穆斯林及非穆斯林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平行法律制度。
他说,根据我国联邦法院于1988年所作出的裁决,我国法律遵循伊斯兰原则,并确立我国为世俗国。
“因此,倘若将伊刑法纳入我国司法体系,意味著将伊刑法带进一个世俗体系,这将导致联邦宪法被改写。”
州政府无权落实
史提芬今日发表声明指出,阐明伊刑法与联邦宪法出现矛盾的地方,即伊刑法抵触宪法第5(1)条款的人身自由权利、第7(2)条款的禁止重叠审讯及第8(1)条款的平等权利。
他强调,先贤在制定联邦宪法时,根本无意为我国制定2套刑事司法制度,因此,联邦宪法附表9将刑事法及程序及司法行政,列为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
史提芬说,伊刑法也超出州法律的权限,因宪法仅允许州政府制定违反伊斯兰戒律的相关法律,而这些法律仅局限在“伊斯兰法律及个人及家庭法律”。
“州政府无权制定及落实任何刑事法,包括伊刑法,而州法律也不允许这些行为。”
他说,《1965年伊斯兰法庭法》阐明,各州的伊斯兰法庭只能判处不超过5年的监禁、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以及鞭笞不超过6下,“伊刑法下的限制惩罚,已超出各州伊斯兰法庭的权限。”
史提芬强调, 在联邦法律下,任何罪行都应在相同的联邦法律下被采取行动,这些法律都必须符合联邦宪法所赋予全民,包括穆斯林的人身自由权利。
他促请丹州议会尊重及服从联邦宪法,以取消伊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