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大马律师公会主席梁肇富认为,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二度在肛交罪行下被控及定罪,而原告赛夫却没有被控,导致安华被视为是遭到迫害,而不是受到法律制裁。
他指出,刑事法典第377A和377B条文刑事化肛交和口交行为,第377B条文阐明,任何人自愿进行377A条文所阐明的行为,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20年的刑罚,或可面对鞭笞刑罚,不过,刑事程序法典第289条文阐明,50岁以上的男子,不能被施以鞭笞之刑。
“众所周知,拿督斯里安华并非在377C条文,也就是强迫肛交或鸡奸罪名下被控,尽管整个审讯当中,多次指控相关行为是强迫性的。”
梁肇富继指,377C条文所指的是鸡奸,阐明任何一方自愿,却在对方未允许或违反对方的意愿,或威胁对方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行为,一旦罪成可被判处5年至20年监禁,也可面对鞭笞刑罚。
“可以这么说,安华是在一个没有受害者的罪名下被定罪,被判入狱5年,同时也失去国会议员资格。”
梁肇富今天发表声明指出,被指参与肛交的赛夫,并未在刑事法典第377A及377B之下,以及第109条文被控共谋,引起许多疑问及关注。
他说,安华是在很少被引用的条文下被控,也就是说安华二度因成人之间的性行为而被控及被定罪,但这些行为并不存在强迫元素。
判决令人讶异
“这真的是个奇怪的世界,这明显的异常现象,导致安华被认为是遭到迫害,而不是受到法律制裁。”
无论如何,梁肇富强调,律师公会尚未取得联邦法院的详细判词,无法对联邦法院裁决安华有罪的理由做出评论。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只需挑起合理疑点就可被判无罪释放,安华上诉案受到媒体所广泛报导,因此联邦法院的判决,令许多人感到讶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