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沙巴律师公会提起司法检讨而作出的高等法院裁决,确实是沙巴在争取其40%收益分成权(在《联邦宪法》中称为”特别拨款”)这条漫长而坎坷道路上的一个关键里程碑。自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以来,沙巴首次将其有权获得联邦政府自沙巴所取得净收入40%的问题,置于高等法院的核心审理之中。司法机构作为宪法的受托人和守护者,已清楚表明:这项税收分享的权利并非政治施舍,也非酌情分配,而是一项由契约转化为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明确载入《联邦宪法》第112C与112D条,并直接源自《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

在高庭法官拿督丝丽丝蒂娜(Datuk Celestina Stuel Galid)作出的长达107页、论证严谨而条理清晰的判词中,法院裁定:自1974年至2021年长达48年期间,联邦政府与沙巴州政府未依《联邦宪法》第112D(1)、(3)及(4)条对40%收益分成进行任何检讨,已构成违反宪法职责。换言之,每五年一次,或经双方政府同意的更长期间进行检讨,并非可选,而是强制性的宪法义务。

然而,宪法上的昭雪只是开始。如何将这项法律确认转化为实质的财政公义——包括修订未来年度的特别拨款,以及追回近半个世纪”失落年代”中沙巴被严重剥夺的应得收益——将严峻考验国州政府间的善意,以及马来西亚现行联邦制结构的制度极限。

作为2014年至2018年间主持沙巴州权益检讨委员会的部长,我当时采取明确立场:未按每五年检讨一次特别拨款,已违反第112D条,因而违宪。因此,当高等法院作出相同结论时,对我个人而言,也是一种迟来的肯定。

约在2014年,我代表沙巴州政府致函马来西亚财政部,要求重新启动特别拨款的检讨程序,其后财政部在布城召开了一次会议,我与多名州内高级官员出席。此后,尽管多次发函催促召开后续会议,财政部却完全没有回应。自那时起,我便意识到:沙巴争取40%权益,唯有自上而下的政治决断,方可能开花结果。 然而, 高庭作出上述裁决之后,除非该庭令在上诉时遭推翻,财政部将别无他选, 必定要在二0二五年十月七日起计90天内启动讨论,并在180天内达致协议。

失落的年代与”合规”的幻象
1964年至1968年间,沙巴依据40%公式获得特别拨款,金额从1964年的约490万令吉,增至1968年的2100万令吉。随后在1969至1973年进行首次检讨,依据州经济增长预测,年度拨款逐步上调至1973年的2670万令吉。然而,宪法所要求的合规并未延续。依第112D(4)条规定,1974年必须进行的强制检讨从未发生。相反,等同于1973年数额的固定且象征性的年度款项,被年复一年地支付,与沙巴实际的经济贡献脱节,也完全背离了宪法的原意与宗旨。

这安排持续了48年,悄然被常态化、在政治上被合理化、使之在行政上根深蒂固。因此,高等法院正确地指出,这并非技术性疏忽,而是持续性的宪法违失。该裁决揭示了一个基本事实:沙巴并非只是”少拿了钱”,而是被系统性地排除在本应保障其在联邦中地位的收益分享机制之外。

第一项现实挑战:确立计算基础
“我们的权利已写入宪法,照办即可”——这句话说来容易,但最迫切且最棘手的挑战,在于如何确立40%权益的计算基础。

第112C条提及”联邦自州取得的净收入”。这看似简单的措辞,却隐藏著层层复杂性。过去五十多年,联邦收入体系不断演变,新税种陆续引入,石油收入安排发生改变,税收征管趋于集中,会计分类亦屡经修订。要取得跨越数十年的一致、可核实数据,绝非仅靠善意即可完成;它需要联邦当局的全面透明,以及历来严守相关数据的联邦部门之合作。

在缺乏双方认可的方法论之前,沙巴很可能陷入关于”何谓净收入”、应纳入哪些收入来源、扣减项目如何处理等长期争议。这些问题并无现成答案。举例而言: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依据其在吉隆坡申报的税务报表所缴纳的38%石油所得税及24%公司所得税,应如何界定为”源自沙巴的联邦收入”?又如,总部设于柔佛、却在沙巴经营大规模油棕种植园的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是否属于联邦自州取得的税收?布城或将主张这些并不符合”联邦自沙巴取得的收入”的定义。所以,沙巴必须坚持进行独立的法证会计审计,而不能让整个过程沦为政治讨价还价。

与联邦官僚交涉亦俱同等挑战。副首席部长兼财政部长拿督斯里邦里玛马西迪曼俊(Datuk Seri Panglima Masidi Manjun)不久前披露,州政府已就收入数据正式向相关联邦机构提出19次请求,却往往只获得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甚至只是无尽的拖延。官僚阻力,无疑是另一道必须跨越的障碍。

宪法现实:有权利,却没有自动获得实质利益的机制
尽管高等法院确认了沙巴的宪法权利,但《联邦宪法》并未就追讨拖欠款项提供自动的执行机制。法院可以宣告权利与违失,但金额的计算与追讨,尤其横跨数十年的情形,终究需要行政行动与政府间的协议。

马来西亚的联邦制一向以行政权为中心,财政控制权高度集中于布城。沙巴的经历表明,缺乏制度性保障的宪法权利,可能因行政惰性而形同虚设。

因此,沙巴不仅要推动落实当前裁决,更须与联邦政府共同制定清晰的标准作业程序,确保未来依据第112D条进行的检讨具备自动性、透明度,并免于政治权宜之计的干扰。

政治限制:在结构性弱势中谈判
在政治层面,沙巴面对的是一张并不对等的谈判桌。政治角力与权力运作,往往使布城处于更强势的位置。联邦政府掌控财政政策、预算拨款及主要收入来源;相对而言,沙巴只能在一个由中央设计并主导的框架内进行谈判。

此外,还有一个令人不安的现实:无论多么正当,沙巴的主张在某些圈子里可能被视为扰乱财政秩序,或在政治上”不合时宜”,尤其当”失落年代”的拖欠金额可能高达数百亿令吉时。以部分让步、分期支付,或不同形式的发展拨款来偿还拖欠拨款的诱惑,将会非常强烈。

沙巴必须抵制这种做法。发展拨款不能取代宪法权利。宪法权利不应对于政治权宜作出让步。

实践中的联邦制,而非承诺中的联邦制
这场争议所揭示的更深层问题,在于马来西亚联邦制在实践中的真实面貌。沙巴共组马来西亚时,曾通过谈判争取到反映其特殊地位的保障;然而,随著时间推移,联邦在财政、行政与政治层面日益走向中央集权。

沙巴的40%主张,正是对这集权常态的挑战。若联邦在实质上不愿或无法履行这些安排,那么把马来西亚视为 “各区域伙伴联邦”的承诺,便显得空洞无力。

对马来西亚联邦制的一次考验
高等法院的裁决是一场法律胜利,但真正的考验仍在前方。沙巴是否最终能取回近五十年来被剥夺的应得权益,取决于的已不仅是司法宣告,而是马来西亚是否准备好直接面对其自身宪法承诺所带来的后果。

这不仅关乎金钱,更关乎马来西亚宪政秩序的完整性。沙巴已经等待太久。法律已经发声。现在的问题是:联邦是否愿意倾听,并付诸行动。这条道路无可避免地与当下的政治格局紧密交织; 而审慎的智慧与坚定的决心,是走好前方艰难道路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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