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苛政猛如虎”来形容近日政府针对违反行管令者而惩罚1万令吉,相信很多平民百姓会非常认同。
根据3月11日生效的2021年紧急状态(预防及控制传染疾病)修订法令,违反限行令的罚款额将从1000令吉提高至1万令吉。
惟,根据全国警察总长阿都哈密的说法,警方只负责发出罚单,无权擅自决定罚款额。因此,所有罚单都会写上1万令吉,而违令者需向县卫生局求情,方能降低罚款额。
坦白说,我是赞同将《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的罚款提高,因为此法令(342法令)原有的罚款上限为1000令吉。首相丹斯里慕尤丁也曾在去年8月28日时,表态支持卫生部建议修改《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342法令),将违反行动管制令的罚款提高2至3倍。
惟,目前提高的罚款额度却是原有的十倍之多,令人咋舌。尤其是在疫情冲击经济之下,经济的“灰犀牛”碰上百年一遇的疫情“黑天鹅”,让全球市场放缓,更有不少人因此而失业或减薪,面对生计问题。
我认同当局为了控制疫情而加强执法,但也应酌情处理,否则只会让人民的重担更为雪上加霜。其实,政府可参考其他国家或仿效更新身份证的机制一样,若遗失身份证而需重新申请新证,则胥视次数来决定罚款,未为不可。
风险等级决定不同刑罚
此外,政府也因应不同环境的疫情传播风险程度,来决定不同的刑罚。以韩国为例,他们将公共设施分列为高中低三种风险等级,在被列为高、中风险公共设施内不戴口罩者罚款10万韩元(约365令吉),而低风险公共设施则不受限。
除了戴口罩以外,其实政府更应对罔顾法纪而引发感染群的人士采取法律行动才对,比如理应居家隔离却无视者、隐瞒自己曾接触确诊病患者,甚至是不让身为确诊密切接触者的雇员隔离之资方等。
其实,根据《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的第10条文(需要告知传染疾病的资料)、第11条文(宣布传染疾病疫区)、第12条文(被传染者不得作出散播疾病的事),以及第14条文(隔离患者与疑似患者)等,赋予政府足够的权力去执法。
更重要的是,政府不应持双重标准。要知道,贫民的1000令吉和富翁的1000令吉根本不可能对等,而政府目前的苛政,犹如在乞丐碗里抢冷饭。
当为官者白天不懂夜的黑、当富者焉知穷者哭的情况下,看来人民只能自求多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