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2日讯)已故丽新集团主席林百欣“林伯”于2005年离世,他早于1973年已立下遗嘱,包括三房在内都可分得财产,惟他死前一年突另定遗嘱,把三房排除于外,改为只有4名受益人。三房太太顾瑞英及其女儿林明珠等质疑,林百欣2004年立遗嘱时,因患脑退化症而无精神能力,因而挑战该遗嘱效力,并要求法庭宣称1973年的遗嘱有效。法官陈嘉信周五(11日)在高等法院下判辞,裁定三房顾瑞英及林明珠一方胜诉。
港媒报导,由于遗产争议的案件一般会由遗嘱执行人证明其遗嘱属实,故遗嘱执行人为案件原告,提出挑战的一方则为被告。
此案原告为张定球、周佩华和冯蕴瑶,张定球原为遗产执行人,他去世后,由周佩华和冯蕴瑶取代成为执行人,被告则为三太顾瑞英及女儿林明珠。
原告要求法官认证林百欣于2004年12月立下的遗嘱,三房非遗嘱受益人,该遗嘱指林百欣留下的29亿港元遗产中,次子林建岳获19.2亿港元;长子林建名则获约7亿港元;二太余宝珠和养子林建康获2.96亿港元,三房太太顾瑞英与三房子女均不获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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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根据林百欣于1973年所订的遗嘱,他的遗产共分为12股,其中二太余宝珠和其儿子林建岳分别获1.5股和2.5股,三太顾瑞英、女儿林明珠和儿子林伟钧各获0.5股,即三太是可分遗产的,因此三房挑战2004年遗嘱的效力,并要求恢复林百欣于1973年所立遗嘱。
法官陈嘉信周五(11日)在判辞指,原告方的证人及林百欣次子林建岳的证供,均难令人信纳(Peter Lam’s evidence is unsatisfactory),认为他们回避和不可靠,例如林建岳供称于2004年7、8月时,未有为意到其父有精神方面问题,亦不觉得他神志不清。惟案中的专家证人,均指林百欣的状况对其身边的人而言,是显而易见。
此外,当时公司高层李宝安的书面证供曾透露,他曾就林百欣的继承问题询问林建岳,林建岳建议他找其母余宝珠。林建岳作供时却否认其事。
法官认为,林建岳的说法是试图和此事撇清关系,认为难以想像林建岳在处理如此重要的事时,会不给其下属李宝安等人指示,认为余宝珠母子在讨论分配林百欣的资产上,均担任核心角色。
另根据李宝安出庭作供,他忆述“林伯”的葬礼上,他负责招呼三房及向他们传话,李宝安指二房太太余宝珠觉得三房非正式太太,故叫他传话叫三房在葬礼上不准戴孝并要分开坐。

法官又指,林百欣于2004年12月3日签署遗嘱前.没有就资产分配给予指示,也从没有被谘询。该份遗嘱只有4名受益人,即余宝珠、长子林建名、次子林建岳,和养子林建康协商,4人刻意排除三房,尤其是余宝珠,令三房没有参与其中。
法官亦认为,林百欣晚年体弱多病,于2004年年中已患上认知障碍症,其后情况恶化,达致严重程度。此外,林百欣签署遗嘱时,一名郭姓医生就他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测。他问了林百欣多条问题,完成后称:“不能。”法官认为,郭医生没有证明林百欣有相关精神能力签订遗嘱。
法官亦认为,林百欣签订遗嘱时的情况令人起疑,认为他不理解遗嘱内容。再者,只有遗嘱受益人和有联系的人出席,三房一家都被排除。当时三太和林明珠已和林百欣和好,她们被排除出席签遗嘱的场合,并不合理。此外,当时律师只向林百欣解释遗嘱15至20分钟,林百欣没有问任何问题。

原告指林百欣当时精神状态正常,他们依赖现已身故的张定球的证供,张定球在林百欣立遗嘱前一年内认识他,他向林百欣表明是为准备“平安书”,林百欣明白意思,又指林百欣不给三房分文,因为她们已拿了很多。林健岳曾出庭作供时指,三房与其父打官司追讨10亿港元,质疑三房仍问父亲要遗产。
而三房质疑林百欣因受不当的影响才订立2004年的遗嘱,惟法官认为没有基础证明余宝珠和林建岳曾迫使或施压令林百欣订新遗嘱。
法官在判辞指,对原告证人的供词抱怀疑态度,认为部份证人隐瞒了医生进行精神测试后的真实情况,试图掩盖林百欣未能通过测试的事实。相反林明珠的一方,特别是医学专家和独立证人的证词,均指林百欣未能通过精神测试,且无法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法官因此裁定原告败诉,2004年的遗嘱无效,并裁定1973年的遗嘱和1974年的附加条款有效。此外,原告需支付被告的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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