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5日讯)韩国警方周四宣布,已开始就总统尹锡悦因宣布戒严涉嫌内乱展开调查。这项罪行超越了总统豁免权,可判处死刑。
综合法新社和《韩民族日报》报导,韩国警察厅国家侦查本部长禹锺寿在国会表示,“案件已指派下去”。
要求以内乱罪对尹锡悦展开调查的呼声不断。祖国革新党已经以内乱罪和军事刑法上的内乱罪,向警察厅国家调查本部告发尹锡悦和前国防部长官金龙显。
正义党、绿色党、劳动党和改革新党也以内乱罪等罪名,向首尔中央地方检察院分别对尹锡悦等人提出控告。市民团体“公民正义行动”还向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提交了针对尹锡悦和金龙显的控告书。

被尹锡悦任命为戒严司令的陆军参谋总长朴安洙,同样被控内乱罪。他周四接受国会询质时表示,尹锡悦周二晚透过电视宣布实施戒严令之前,他一直被蒙在鼓里。
自2022年上任以来不断陷入危机的尹锡悦,自周三凌晨发表电视演说宣布解除戒严令以来,就没有在公开场合露面。
韩国媒体引述其办公室报导,他周四不会发表任何声明。此前有消息指,他将在当天发表公开讲话,针对宣布戒严令引发国民不安和国内外混乱表达歉意。
内乱罪超越总统豁免权
根据《韩民族日报》,尹锡悦宣布紧急戒严并封锁国会等后续措施,被法律界视为内乱罪和违反《戒严法》。尽管现任总统享有不受起诉特权,但内乱罪为例外。因此有很多声音认为,尹锡悦无法逃脱刑事处罚。
根据韩国《刑法》第87条,若以排除国家权力或破坏宪政秩序为目的发动暴动,可构成内乱罪。所谓“破坏宪政秩序”是指以强制手段,颠覆或阻碍依据宪法设立的国家机构行使职权。
内乱罪的主犯可被判终身监禁、坐牢或死刑。即便仅参与谋划,也会面临最低5年的重刑处罚。内乱未遂、预谋、宣传和煽动同样是处罚对象。
过去的判例中,只要采取实际行动阻碍国会等国家机构行使职权或密谋推翻国家机构,即被认定为内乱罪。

1997年4月,韩国两位前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的内乱罪判决中,法院裁定,“若以军力封锁国会、阻止国会议员进入,并导致国会在相当时间内无法召开,其实质是使国会的职权无法行使”,这是“扰乱国宪”,并宣判其有罪。
2015年在前统一进步党议员李石基案件中,大法院(最高法院)也认定,通过密谋破坏国家主要机构设施,就具有实施内乱行为的可能性,从而判定其内乱煽动罪名成立。
就尹锡悦而言,许多人认为,此次紧急戒严的宣布以及试图削弱作为宪政机构的国会职能,已让其内乱罪的嫌疑愈加明确。
尹锡悦周二晚宣布紧急戒严,理由是“国会是犯罪者的巢穴、反国家势力”。随后,警方封锁了国会外围大门,阻止议员及工作人员进入。同时,约240名武装戒严部队通过直升机进入国会内部,并试图封锁国会。
戒严本质是为封锁国会
一名地方法院法官称:“在任何情况下,封锁国会都是违反宪法精神的。尹锡悦想让议员无法通过决议解除戒严,这直接违反宪法。议会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职权,包括弹劾和削减预算,而否认这些权利本身,即构成破坏宪政秩序的内乱罪。”
公共安全检察官出身的律师说:“国家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官动员军队并试图强行进入国会会议厅,这本身就是内乱行为。将国会定义为反国家势力并公开宣布将其肃清,其内乱行为的目的也非常明确。”
另一名法官认为,此次戒严的宣布本质上是为了封锁国会,即使戒严未完全成功,仅此行为已构成内乱罪的实施。

拥有丰富公共安全事件调查经验的律师表示,根据李石基案件中因单纯预谋即被判有罪的先例,尹锡悦的行为已足够构成预谋内乱,且有实施的迹象。
也有人指,尹锡悦宣布紧急戒严本身就违反了宪法和戒严法。韩国《宪法》第77条和《戒严法》第2条规定,只有在发生战争、动乱以及与此相当的国家紧急事态,并有必要投入军力维护社会秩序时,才能实施紧急戒严。
然而,尹锡悦提出的实施戒严的理由是,在野党“弹劾检察官”、“单独处理预算案”和“使司法与行政系统瘫痪”,这些并不符合宪法和戒严法所规定的戒严条件。
此外,宪法规定的紧急戒严措施适用于行政和司法部门,但尹锡悦的戒严令中禁止“国会和地方议会、政党活动等所有政治活动”。一名高级检察官指出,尹锡悦的紧急戒严不仅不符合条件,还限制了立法机构的活动,违反了宪法和戒严法。
总统的内乱罪并非检察院的直接调查或公调处的调查范围。公调处和检察院称:“将对控告书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案件移交给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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