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日讯)台湾澎湖的渔船“大进满88号”周二晚遭中国海警强行扣押,中国海警局发言人刘德军周三声称,该渔船“涉嫌非法捕捞”。
中国海警局的微信公众号发文指,刘德军表示,福建海警周二在泉州近海依法登检查扣一艘涉嫌非法捕捞的台湾渔船。
他指出,该渔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在底拖网禁渔区线内违规拖网作业,而且使用的网具远小于中国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他又称,期间台湾有关船只试图干扰正常执法,福建海警依法予以警告驱离。
台湾中央社报导,根据福建省实施“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5月1日中午12时至8月16日中午12时,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期间对各类伏休违规渔船“及时立案、严肃查处、依法处置”。
中国渔业法第30条提到,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中国渔业法第38条提到,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人民币(约3万2400令吉)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恐遭长期扣押面临诉讼
中国渔业法第48条明定,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3条提到,涉嫌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国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明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1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万元(人民币,约6万4800令吉)以上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依上述法规,中国若是追究刑责,“大进满88号”恐将被长期扣押面临法律诉讼;即便只是行政处罚,也有可能被长期扣押至官方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