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2日讯)中国北京王姓男子遭公司以多次迟到为由解雇,但他认为公司的上班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也未曾对迟到进行警告,因此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索赔。法院审理案件作出了裁决,判定他胜诉,公司需支付赔偿金。
王男为一名资深工程师,2021年5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团队技术总监,并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月薪超过6万元(人民币,下同;约3.9万令吉)。
王男表示自始至终都按时打卡上班,从未因迟到受到过警告或扣薪。然而,到了2022年底,公司突然以他违反考勤管理制度为由解雇了他。
公司称王男在2022年1至11月间共迟到98次,因此要解雇他。但王男不认同这一说法,他主张双方合同仅规定了标准工时,公司未明确规定上下班时间,并且从未对他的迟到行为进行过警告。
此外,他每天都有超时工作,而且未发现其他员工因迟到而受到处罚或解雇。因此,他认为公司的解雇行为是不当的,并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休特休工资和加班费。
法院裁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王男上班时间,王男多次于上午9时后抵达公司,然而作为管理者的公司未尽告知义务。
除此之外,王男的工作时间和出勤表现与其他员工有明显区别。因此,公司以迟到98次为理由解雇,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应被视为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男16万6512元(约10.9万令吉)赔偿金以及未休特休工资1万5179元3角(约1万令吉)。
尽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仍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