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1日讯)女商人和迷你超市老板离婚,指对方收取3间房产的租金时,少存了55万新元(约193万5336令吉65仙)入联名户头,前夫否认私吞,法官查看记录后,判前夫需要将21万多新元(约令吉)租金列入婚姻资产。
根据判词,女商人拥有多样化的生意,前夫则拥有一间迷你超市,两人用公司名义以及两人名义购买数间房产,包括新加坡德惠巷、奥云路、兀兰花梨木通道的房产。
夫妻两人将房产出租,再用租金支付房贷及其他费用,前夫负责收租以及续约事宜,并把租金存进两人的联名银行户头。
后来,两人离婚,并于2019年12月23日取得临时裁决。女商人称部分租金未存入联名户头,要求前夫将这些租金款项也列入婚姻资产。
针对德惠巷房产,女商人指一共少了22万7309馀新元(约79万9853令吉52仙)租金,但前夫称租金已入账,每月的房贷都按时还清,否认将租金用于个人开销。
女商人也指奥云路及兀兰花梨木通道的房产租金,分别少了26万馀新元(约91万4886令吉41仙)以及6万5000馀新元(约22万8721令吉60仙)。
前夫则称,奥云路的租金不足以支付房贷,反而需要倒贴钱。至于兀兰花梨木通道的房产,前夫则说,有时没有租户,无法以租金支付房贷。
法官指出,虽然德惠巷房产的房贷准时支付,但有些月份没有租金存入户头,形成预期和实质租金的落差。
“男方有时会把租金存入其他联名户头还其他贷款,有时存入私人银行户头,用来支付部分共同费用,再把馀额存进联名户头。”
法官指出,双方只同意用租金支付房贷以及房产相关费用,虽然男方是用租金支付其他房产的费用和女佣薪资,但他没有权利那么做,因此德惠巷房产租金有15万新元(约52万7819令吉9仙),应该被列入婚姻资产。
针对奥云路房产,法官则无法判定是否存在落差,但男方出示的银行转账记录和支票显示,租金确实不足支付房贷,法官因此不把26万馀新元(约91万4886令吉41仙)算入婚姻资产。
至于兀兰花梨木通道的房产,法官指男方称有3名租户拖欠租金,但没有出示证据,因此这6万5000馀新元(约22万8721令吉60仙)须纳入婚姻资产中。
法官也指出,女方的多数时间用于管理生意,男方则照顾3名小孩的教育和需求,最终判女方获得59%的婚姻资产,男方则获得41%婚姻资产,以及孩子的抚养权。
对于女商人称,公司在2005年成立, 当时两人已经分居,所有贡献都是她独自一人,前夫没有任何贡献。 另外,另一间公司是在临时裁决出来后才成立。
但法官指出, 两人在2007年和好,2005年成立的公司仍持续运作直到去年1月30日关闭,另一间公司创业资金则来自两人的生意,因此分别把8万馀新元(约28万1503令吉51仙)及15万新元(约52万7819令吉9仙)纳入婚姻资产。
女商人称为生意入更多心血,前夫解释是为了挽救婚姻才自愿放弃所有权。
分配两人合开的生意时,女商人称贡献较多,前夫的贡献早就获得赔偿。
女商人透露,早前支付男方5万新元(约175939.70令吉),让他放弃生意的所有权,因此所利益应该归属自己。
前夫则认为,双方平等做出贡献,之前是因为对方威胁要离婚以及退出所有生意,为了挽救婚姻,才自愿放弃所有权。
法官认为,双方投入的创业资金相似,但女方有更多经商经验,两人在2007年合开的生意,在2017年发展成12家分店。
当时女方也为娘家的家族生意工作,法官认为,男方尽可能协助业务,也协助收租和更新租约的协议,意味女方过去几年更深入涉及生意的运营。
最终,法官判女方获得65%的生意利益,男方则获35%。
根据文件,前夫也拥有金文泰道一处房产,他解释,那是父亲于1990年所购买,但父亲在2009年过世,他和母亲自然成为共同屋主。由于房贷尚未清,两人用房子的月租8000新元(约2万8150令吉35仙),支付4000新元(约1万4075令吉18仙)房贷,馀额则用于私人开销。
女商人指出,这些租金属于婚姻资产,房产也应是婚姻房产。
法官指出,男方虽然是在2009年继承房产,但房贷是用婚姻期间收取的租金来支付,意味部分房贷是在结婚时偿还的,因此判其中14万馀新元(约49万2631令吉15仙)为婚姻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