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21日讯)台湾桃园一名男子与友人在撞球转旁的包厢唱歌,认识一名14岁国中少女,他起色心后先借口要载女方回家,将她载到大溪一处空地后,在后座对她伸出狼爪,少女反抗不果遭强制性侵2次。
综合台媒报导,判决书指出,事发于去年2月18日晚间,李姓男子与友人在撞球馆旁的包厢唱歌喝酒,期间认识未成年的14岁国中少女,见对方清纯甜美竟起色心。
李男聚会结束后借口要载少女及林姓女友人离开,他先放林女下车后,将车子开到附近一处空地,让因酒醉头晕的少女到后座休息,岂料他也拿著保险套到后座,连续2次性侵得逞。
少女供称时表示,当时她不断挣扎反抗,也有用手拉住裤子及挡住下体,甚至用脚踢对方,但李男都不顾她意愿,强制脱下她的裤子性侵得逞,结束后还要求她不要跟别人讲。
她在对方离开后崩溃痛哭,马上打电话向闺蜜泪诉遭到侵犯,并报警提告。
李男坦承与少女发生性关系,但辩称双方是合意性交,且是对方先在厕所对他做出亲吻、爱抚身体等行为,发生性关系当下少女也未拒绝或推开他,因此他主观上误以为对方愿意与他发生性行为。
桃园地院审理认为,李男明知女方是未成年少女,对于性智识及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为图一己性欲之满足,对她为强制性交行为2次,戕害其身心,且犯后一再卸词狡辩,未见有何悔意,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性交罪,处有期徒刑4年2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