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8日讯)台湾台中一名18岁男子伙同2名少年,性侵一名未成年少女,甚至指使拿手机将过程拍下,被台中地院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等罪,处7年6月徒刑,上诉亦被驳回。
综合台媒报导,台中一名刚满18岁的男子涉嫌伙同两名少年性侵一名未满14岁的少女,还在其中一名少年对少女强制性交时,指使另一名少年拿手机将过程拍下。
他在判决出炉后不服上诉,表示他和少女算是认识,少女到他家时不断聊天嬉闹,在询问少女是否可以发生性行为时,她也没有强烈表达拒绝,而他虽未顾及少女内心意愿,迳自和她发生性行为,恶性尚非重大。
他主张自己刚满18岁,正值血气方刚,又没有社会经验,没考虑到少女年幼不能清楚表达意愿,事后已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且和少女及其父亲调解后,付清第一期赔偿金10万元新台币,后来因为他发生车祸,才不能如期支付赔偿,希望法官考量他犯后态度良好,给予减刑。
法官认为,他伙同两人性侵少女,甚至拍下过程,显然性观念偏差,犯行重创少女身心健康,并无适用刑法第59条减刑的馀地。
而他犯下2人以上共同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强制性交及对被害人录影罪、还有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在与少女及其父亲调解成立、犯后态度良好的情况下,处他7年6月徒刑,刑度已经偏低,并无过重,驳回上诉。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