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8日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两高”)周一发布司法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
中新社报导,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文娱领域发生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
“两高”此次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文中第一条列举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时的“欺骗、隐瞒手段”情形,包括“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滕伟表示,《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确切依据。
针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多发,这份《解释》明确列举“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指引。
“两高”周一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中有“石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不法分子将低廉商品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抬价格后报关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570余万元人民币,石某某获刑11年。
2019年至2023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1万9393人,提起公诉5万4176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表示,检察机关将对利用买单配票、循环出口、低值高报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利用“空壳公司”虚开骗取财政返还、政府补贴等严重涉税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与涉税犯罪相关联的洗钱、走私、诈骗等其他犯罪一并依法打击。
《解释》还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人民币(6万5600令吉)以上、50万元人民币(32万7800令吉)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逃税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