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7日讯)富商生前立遗嘱将逾百万新元遗产留给符合资格的内孙,唯一的内孙多年后想继承遗产,叔叔却指他不符合资格,叔侄为此对簿公堂,法官最后裁定内孙败诉。
《新明日报》报道,起诉人是现年43岁的林·朱利安,两名答辩人分别是他的父亲林炳安和叔叔林东成,案件2月初开审。
根据诉方索赔状,起诉人爷爷林坤耀生前有三名太太,父亲是第二位太太所出,叔叔则是第三位太太所出。这两位太太都是通过华人婚礼习俗嫁入林家。
林炳安和儿子都持有美国护照,林东成则是新加坡人。1992年,林炳安告知父亲说自己有儿子,父亲当时喜出望外。
得知有内孙后,林坤耀1992年6月立下遗嘱,其中一个条款是内孙可在他过世后的21年内(within),平分20%的遗产。他接著在同年9月立下额外文件,澄清内孙的抚养权和看管权都得在父亲手上,方可继承遗产。
1992年10月,林坤耀过世,起诉人父亲与叔叔成为遗产的信托人和管理人。
2022年8月13日,父亲通知起诉人,20%的遗产至少有101万5022.27新元(约355万令吉),他同意起诉人继承遗产,但叔叔反对,因此诉方把身遗产信托人和管理人的父亲以及叔叔告上法庭。
父母已离异 抚养权归母
高庭法官近日发表判词披露,起诉人父母婚后移居日本,父亲1992年返新,起诉人则和母亲继续留在日本。
林炳安不久后跟母亲说,已和妻子分开。1993年,起诉人母亲移居香港,他自己则与亲戚留在日本。
1999年10月,起诉人母亲在香港法院办理离婚,他的抚养权以及看管权都判给母亲。
不过,诉方认为,爷爷指的抚养权和看管权期限应该是他过世当天,但辩方反对,坚称是过世后的21年。
法官最后裁定,参考遗嘱内在别处使用的“within”一词,倾向于这一词是指21年内,因此遵照遗嘱所阐明,爷爷过世后的21年内,内孙的父亲必须拥有内孙的抚养权以及看管权,才符合继承资格,因此判定诉方败诉。(人名音译)
遗嘱补遗 抚养权须归父亲 内孙才有继承权
为了不让遗产落入外人手中,富商在遗嘱里加上补遗(codicil),阐明内孙的抚养权须属于父亲。
根据判词,林坤耀经营当铺和棕榈油生意,生前与太太们育有4男4女。庭上透露,他只有起诉人一个内孙。
为林坤耀拟定遗嘱的律师奈尔出庭供证时说,虽然知道有了内孙很高兴,但同时知道儿子与儿媳分居后,担心遗产若留给内孙,而内孙的抚养权在母亲手上,外人就会受益,因此加上遗嘱补遗。
富商生前未能与内孙见面
富商立下遗嘱半年后就过世,没能与唯一内孙见面。
诉方说,林坤耀得知自己有内孙后很开心,并要求林炳安把儿子带回新加坡和他见面。
1992年6月,林坤耀立下遗嘱,10月20日,他开刀进行胸动脉手术,隔天因病发症过世,享年76岁,而直到过世,他都没机会见到内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