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1日讯)一名女子因怀孕期间被解雇将雇主告上法庭,法官裁定她胜诉,雇主无理将她解雇须赔偿约12万2000新元(约42万9440令吉)。
新传媒英语新闻网站CNA报道,原告娜薇妮原本是一家会计公司的财务部门主管,也是公司的唯一董事。这家公司在解雇她后,起诉她挪用超过10万新元的公款和违反聘约。她则反诉公司和唯一的股东霍斯勒无理将她解雇。
主审法官在书面判词中说,原告的雇主没有提出解雇她的充分依据。至于辩方对原告挪用公款的指控,法官指出,原告提取的款项是支付给霍斯勒的股息和股东所得,而且有霍斯勒本身签字的银行交易记录为证。
法官最终判处辩方须支付近12万2123新元的赔偿给原告,另加年利率5.33%的利息,日期从她被解雇当天算起,直到判决公布当天为止。这笔赔偿包括:原告的花红、离职通知期期间的薪水、雇主须缴交的公积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