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3日讯)近期,中国湖北武汉蔡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婚姻纠纷案。男子孙俊(化名)与女子张莹(化名)在经历了婚礼后长达半年未正式登记,更未有夫妻生活。孙俊不满之下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返还聘金及“三金”,最终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大部分聘金。
《极目新闻》报导,孙俊与张莹是在2019年6月通过相亲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互相了解后,两人确定了爱情关系。
小俩口2022年5月依照乡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孙俊到女方家中接亲时,给了张莹1万元(人民币,下同;约6500令吉)红包。然而之后却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孙俊称表示,在结婚仪式举办之前,已经给女方20万元(约12.9万令吉)聘金,置办了“三金”(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等)。然而,“婚后”两人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一直到同年的9月。在此期间有一段时间,孙俊外出工作。两人累计共同居住时间不到30天,在共同居住期间并没有行房。
孙俊认为这样的行为损害了他的声誉和财产,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张莹及其父母,要求返还聘金20万元、1万元红包以及“三金”。
张莹在庭审中辩称,拖延登记的原因全在于忙碌的工作,领证之事一直拖到了当年9月,两人感情出现裂痕,“领证的事情就不了了之了”,而她并也未拒绝与孙俊过夫妻生活,责任全在男方。
针对被要求返还聘金及“三金”的要求,张莹表示反对。她认为,虽然两人未正式登记,但是在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中,已是众人认可、人尽皆知的“夫妻”关系。并且,张莹以妻子的身分参加过孙家的各种家庭活动。
法院表示,尽管两人举行了仪式,但未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因此张莹应向孙俊返还聘金。然而,对于1万元红包,法院认定为婚俗消费,不予返还。最终判决考量双方的共同生活经验和聘金金额,裁定张莹返还16万元及“三金”。
承办法官指出,聘金的给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若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给付目的,应考虑双方权益。张莹已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