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7日讯)台湾高雄一名高中女生趁毕业前留下纪念,拍下自己的私密照,传送给一名同班男好友,没想到照片意外被一名男同学看到。男同学竟因此恶搞,不但将私密照的动作命名,更建议同学在拍毕业照时一起摆出该动作,气得女生告上法院。
综合台媒报导,判决书内容显示,高雄某高中一名女生为了替青春回忆留下纪念,于是拍下了一丝不挂的私密照,并摆出了性感的单手捧胸动作,传送给班上江姓男同学。
不料同班一名陈姓男同学某次透过江男的手机看见私密照,让他觉得该女生的行为十分不检点,想公开给她难堪,因此开始恶整,带头在班上模仿她私密照的动作,更将动作取名为“心痛”。
他随后又在2021年12月拍毕业照时,提议全班模仿她的姿势,跪下将右手放胸前,并称这是“心痛”的姿势,于是全班都做了该动作,留下了照片。
女生感到十分崩溃,于是以公然侮辱罪告上法院。
陈男并未提及自己与江男未经女生同意,就分享浏览她只传给江男看的裸照。
陈男对此不以为意,还想批评她怎么可以把裸照传给班上男生看,他供称毕业照想不到要拍什么,刚好发生这件事,才以这个姿势拍照,“当时只是觉得好玩”,虽然有想要把照片放在毕业纪念册,在教官与教师介入下,才把照片删除。
高雄地院审理后判定,陈男没有顾及女同学的感受,做出许多嘲弄的举动,行为十分不成熟,且缺乏性平概念,在道德层面上深深值得谴责,但拍照的同学们都穿著整齐,也没有做出猥亵行为,陈男的行为也没有对女方在社会上所保持的人格、地位造成贬损。
同时,陈男也曾经自白犯罪,但检方提出的事证不足,无法证明陈男造成女方人格、社会地位受到贬损,本案事证只能算是校园霸凌,难以公然侮辱罪论处,因此判无罪。
检方对此不服,提起了上诉。
高雄高分院法官审理后则表示,是否构成公然侮辱,应以当前社会通念为客观的评价,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足以对被害人的名誉有所贬损,难以以“是否引起学校群体或社会大众之议论”作为评断。
高分院法官补充,况且学校师生、社会大众的议论内容,要当成校园霸凌或侮辱,检方提出的事证中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因此依照罪证明疑利于被告的原则,应该做出有利于陈男的认定。
此外,法官认为,陈男虽然一度自白犯罪,但若做出的自白与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不该当,也不能做成论罪的依据,用这些理由指责原判决不当,属于无理的,裁量后驳回检察官的上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