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31日讯)台湾立法院周一三读修正通过《性别平等工作法》部分条文,增订权势性骚定义,雇主若经认定有性骚扰,最重处100万新台币(14万4500令吉)罚锾,惩罚性赔偿最高5倍;雇主接获申诉和调查结果,都要通报地方主管机关。
台湾中央社报导,影集《人选之人—造浪者》引发台湾MeToo浪潮并加速政府修法脚步。行政院会日前通过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其中《性别平等教育法》在上周五已完成三读,而劳动部主管的性别工作平等法更名为《性别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审查并完成协商,周一顺利三读修正通过。
《性别平等工作法》三读通过条文明定,权势性骚情节重大者,雇主得于知悉调查结果30天内,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若性骚扰行为人是雇主,或受害人不服调查结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诉。
此外,新法也延长权势性骚申诉时效,明定为知悉事件起3年,或自事件发生起7年;性骚若于未成年时发生,申诉时效为成年后3年;若是雇主性骚,申诉人得于离职日起一年内申诉,但若性骚扰行为已逾10年就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