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7日讯)少女18岁时和不同男子发生性关系,导致未婚生子,父母亲申请领养她的孩子,但遭到领养监护人反对,认为这么做有违自然,指生母如今也同住,但孩子若称外公外婆为“爸爸妈妈”,叫生母“姐姐”,将来会让孩子混淆。
根据法庭文件,少女在18岁时因备考A水准考试倍感压力,在新加坡和国外与不同男子性交以舒压,不料却怀孕。
她得知自己怀孕后,感到非常震惊,花了一周的时间才鼓起勇气告诉父母。但由于多次和不同对象性交,也没有与他们保持联系,因此不知道孩子生父是谁。男婴出生后,报生纸上也没有父亲的名字。
孩子出世后,就一直由少女的父母照顾,而们在孩子6个月大时,2020年11月23日申请领养孩子。
受委为领养监护人的福利总监进行一年的调查后,认为若是批准申请,原有的家庭关系会发生根本性的扭曲,原本是外公外婆的申请人会变成孩子的父母,生母则会变成孩子的姐姐,并指这有悖于自然规律,也有悖于孩子的福利。
领养监护人也说,生母和申请人与孩子同住,在未来也能在孩子的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包括协助照顾和陪他玩耍。若是孩子叫申请人爸爸妈妈,叫生母姐姐,孩子在成长中误认生母是他姐姐,当发现自己身世后,很可能造成他混乱,影响他的心理和情绪健康。
不过,申请人反对此说法,并强调他们因迟迟未被允许领养,对女儿造成情绪影响,女儿早前也试图自杀和自残。
他们也说,由于孩子语音发展迟缓,还从未称他们爸爸妈妈,或是称生母姐姐,也坚称他们不会隐瞒孩子身世,会在孩子年龄适当时告诉他。
这名孩子自出生就由外公婆照顾,生母除了一些互动外,并没有负起母职,也确定自己和孩子没有任何情感联系,明显不想当孩子的母亲。
生母在签署同意书让父母去领养孩子时,虽然只有20岁,不过在下达领养令之时,生母已经21岁。
生母确定自愿选择放弃孩子,并非被迫写下同意声明。她也确定自己对孩子没有情感联系,不想成为孩子的母亲,也没有能力成为孩子的母亲。
她也明白,一旦把孩子交由父母领养,未来也不能换回母亲的身份。
法官认为,外公婆收养孩子对孩子来说是最好的福祉,所以批准申请。
领养监护人提出,若是领养不被批准,申请人能够申请监护权。
不过,法官指出,批准领养,能让申请人为孩子负全责和做所有决定,而不局限于指定的事物。另外,生母不知道生父是谁,无法结婚,生母也明确不愿以单亲妈妈的身份去养育孩子。
法官表示,总结所有情况,申请人是适合照顾孩子的看护人,他们也承诺将告诉孩子他的身世。此外,也没有公共政策反对这样的领养方式,因此批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