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武侠小说作家金庸(查良镛)生前告中国作家“江南”(本名杨治)抄袭其小说人物的“同人作品案”,终于迎来定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二审判决,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江南赔偿188万元人民币(约121万1188令吉)。
综合中媒报导,金庸笔下的武侠人物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在全球华人社会为人熟悉,累积海量书迷。
事源于2015年,金庸发现在中国出版发行的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其《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4部作品,笔下武侠人物成为“汴京大学”大学生,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作品实质性相似。
该小说由杨治署名“江南”发表,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统筹、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出版发行,在2002年首次出版时,还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
金庸认为杨治侵害其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且盗用上述作品独创性元素获利巨大,妨害其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杨治、统筹、出版商提起诉讼。
起诉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查良镛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销毁库存图书;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杨治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人民币,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出版纪念版造成的经济损失100多万元人民币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此前还没出现过这种抄袭行为被告,本案因而被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
2018年8月,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江南(杨治)等3名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有关书籍,并赔偿168万元人民币经济损失及20万元人民币的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
对一审判决,查良镛、杨治、北京精典博维公司3方均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查良镛于2018年10月30日去世后,其遗产执行人作为上诉人参加诉讼。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事件、场景设计与安排以及内在逻辑因果关系,具体细节、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人民币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人民币;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人民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