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桃园某高中的刘姓老师得知女学生小琳(化名)逃家,亲自找到她劝说返家,小琳才说出她从国小5年级开始遭狼父性侵长达8年,身为父亲还向女儿要求交往,始终不认罪。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重判有期徒刑12年。
据ETtoday报导,判决指出,小琳于2020年7月离家出走,班导得知后连忙四处找人,终于找到小琳,小琳却在班导的关心下崩溃,指控她从小就遭亲生父亲性侵,直到最近受不了才会选择逃家。
检方调查发现,小琳从国小5年级,也就是2012年9月起,几乎每周1次遭父亲在家中性侵,直到她在18岁成年前,狼父提出“成年前做最后一次”,结束后才下定决心离家。
性侵长达8年期间,小琳因父亲是家庭依靠及主要经济来源,不敢对外求援,而狼父还会限制她不得跟异性走太近,如果小琳拒绝发生关系,甚至会怀疑她是否交了男友。
狼父:有性需求的话可以找我
审理时狼父则是矢口否认犯罪,辩称女儿因服管教、因交男友之事遭责罚就出言诬陷,更自曝不举,甚至公然在庭上对女儿呛声“为何不在遭性侵时,拿手机逐次记录、录音录影搜证”?
法官勘验小琳录下与狼父的对话纪录,狼父曾表示可做小琳的情人,当小琳说“第1次被你破处”时,狼父不仅没否认,还以肯定口气说这是正常的行为,又在另段对话中主动表示“不是要把你当炮友”,即便父女间感情深厚,也不可能会提出这种想法,更何况父亲甚至要求小琳只能跟自己“做”。
虽狼父辩称上述对话是盛怒之下所言,却自承“我有对她说过,如果她需要男友,可以把我当作男友,有性需求的话可以找我”,显然认可“父女间必要时得为性行为”之不伦概念。
法官认为,小琳在诉讼中仍主动表示深爱、重视父亲,自揽一切过错之意,怎可能仅因不满严厉管教编谎遭性侵,怒斥狼父罔顾人伦,未曾真心道歉,不见悔意,依未满14岁之女子犯强制性交罪、利用权势性交罪各处10年7月、2年7月,合并处12年有期徒刑。检方不满量刑过低上诉,高院法官认为量刑依法衡酌,未违反比例原则,予以驳回。全案仍可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