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4日讯) 83岁老妇起诉外甥的妻女不法转移原本在她名下的店屋,新加坡高庭法官表示,证据指向起诉人的父亲当年确实把店屋遗留给起诉人,而不是只让她当挂名屋主,起诉人也没意识到自己曾签署文件将店屋转让给别人,因此宣判起诉人胜诉,可拿回价值780万新元(约2550万6000令吉)的房地产。
大半辈子在新加坡四马路观音庙旁卖香烛鲜花为生的老妇何达娟,入禀法院起诉外甥的妻子陈伟琳与女儿王彩娟,要求两人把店屋交还给真正的主人,或赔偿她因转让店屋所蒙受的损失。
本案中的店屋位于新加坡翡翠山路68号,由何达娟已故的父亲于1970年购买,并把何达娟注册为屋主。店屋的价值估计介于750万新元(约2452万5000令吉)至780万新元。
案件去年5月在新加坡高庭开审,高庭法官艾迪阿都拉1月底发表口头裁决,判何达娟胜诉。
何达娟的双亲早年在翡翠山路经营杂货店,上世纪50年代起在四马路观音庙旁边经营东南亚大酒店,以及一家售卖香烛与鲜花等供品的商店,何达娟多年来在这家商店工作。
根据诉方的立场,由于何达娟孝顺,多年来也全职帮忙打理家族生意,父亲于是购买店屋送给何达娟作为她晚年生活的保障。
经何达娟的同意,她的二姐与姐夫带4名孩子搬入店屋生活,其中一个孩子便是答辩人陈伟琳的丈夫,即何达娟的外甥。陈伟琳的丈夫在2015年去世。
何达娟则住东南亚酒店,后来搬去与大哥一家生活。
2016年8月25日,何达娟在新加坡四马路一带走路时晕倒送院,她出院后精神欠佳,经常思绪混淆。同年12月,陈伟琳带何达娟上律师楼签署几份法律文件,其中一份是把店屋馈赠给王彩娟的转让协议。
诉方称,何达娟当时体弱多病和思路不清,既看不懂法律文件,也听不懂律师与陈伟琳的英语谈话。她只知自己签署的文件与店屋有关,但不晓得是资产转让协议。3年多后,何达娟听另一名外甥的解释,才知店屋已转至王彩娟名下。
辩方驳斥,何父当年只是暂时把店屋放在何达娟名下,她并非真正屋主,店屋其实是属于何达娟的二姐与其他家人(包括陈伟琳与王彩娟),二姐与家人因此才入住店屋,并支付与店屋有关的开销。
法官考虑后认为,没有充分证据显示,何父当初只是要让何达娟当店屋的“挂名”屋主,或她只是暂时代其他家人拥有店屋。
法官也接受何达娟在签署转让文件时,并不完全清楚自己在做什么,或知道这么做等于是把店屋转让出去。
法官表示,在他看来,如果何达娟真的知道自己签署了转让文件,但她同时又在遗嘱上把店屋列为遗产之一,这将是“非常、非常奇怪”的事,而辩方也无法充分解释这一点。
法官认为,既然何达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转让文件,转让协议就无法生效,法庭因此谕令协议作废,并将店屋归还。
针对这案件,何达娟的大嫂何太太(88岁)受访时说,何达娟的父亲本来就要把店屋留给未婚的女儿养老,文件签署后不久,何达娟就搬离店屋与他们一家同住。
得知何达娟签署的是转让协议后,何太太的孩子于是帮她找律师,希望拿回店屋。
何太太说,上个月得知胜诉时,何达娟露出了开心的笑容,至于何达娟要如何处理店屋,何太太表示这将取决于何达娟的意愿,家人不会干涉。
“我们跟外甥的妻女基本上没再联系了,他们的所作所为令人无法原谅。”(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