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到台湾读书的马来西亚籍女大生在台北市夜店喝醉后,意识不清地坐德士回家却和司机在住处发生性关系,女大生第二天苏醒后控告男子捡尸性侵,男子却辩称女子当时意识清楚,主动表示要当他的女朋友,是“合意性交”,一审以罪证不足判男子无罪,但高等法院判决大逆转,依乘机性交罪改判4年徒刑,还可上诉。
自由时报报导,案发于2019年9月23日凌晨3时,当时该马来西亚女大生就读台湾某间大学二年级,事发当天她在北市信义区夜店喝酒后意识不清,女性朋友将她扶坐上被告的德士,返回北市文山区4楼的分租套房。
不料,该吴姓德士司机却扶著步伐不稳的女子回到套房后,与她发生性关系。
同日上午10时,女子苏醒后发现自己全身赤裸,回忆想起曾于半梦半醒间发现吴男半裸在她眼前走动,她因喝得烂醉,所以就不知不觉继续睡著了。
由此她确定是遭吴男捡尸性侵,因此到警局控告吴涉嫌乘机性交罪。
而女子私处也采集到吴男的精液DNA,检方采信她的友人证称她离开夜店时已意识不清,认定吴男涉嫌乘机性交罪,将他起诉。
对此,吴男否认犯罪,表示女子上车时就坐在副驾驶座,并表示要当他的女朋友,2人在门上有亲吻聊天,本来女子要直接在车上和他性交,后来她带他到其住处,一进门就发生性关系。
吴男坚称,当时女子意识清楚,双方是合意性交,还明确指出她是马来西亚侨生,目前在台念大二,在家排行老大等个资,以证明2人看对眼,自然情况下发生性关系。
他的律师指称,从监视录影画面可看出,女子可以自己独立行走,应该是女子带他才能回到其4楼套房,可以证明她当时意识清楚。
台北地院审理认为,基于“罪疑惟轻”原则,尚无法认定吴男涉嫌性侵小玲,以罪证不足判他无罪。不过,检方不服,上诉高等法院。
高院审理认为,当时女子找不到手机,而手机内有她上课课程、相关个资,不能只以吴男知悉女子的部份个资,即认定当时女方意识清楚,加上女子证称对案发过程毫无印象,友人亦证称离开酒店时她已意识不清,而且她和吴男是初次见面,并无诬陷动机,认定吴男涉乘机性交罪,改判司机4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