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南投县一名吴姓男子到前女友住处时,看见王姓男子躺在床上,吴男以拳脚及钝器打头,甚至不顾情敌王男无反抗能力后仍继续打,遭法院依杀人罪判刑12年8月。
据中央社报导,根据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决,吴男、王男追求同一名女子,吴男也与女子短暂交往过,王男今年1月28日晚间到女子住处过夜,吴男隔天清晨也来,女子下楼开门带吴男进房间,吴男见王男在床上睡觉,与王男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
吴男除以手、脚殴打王男,也以拳头殴打头部,另以直径约3公分圆形坚硬不明钝器,击打王男头部右侧前额,造成王男出现创伤性硬膜下腔出血并脑偏移等伤害,王男昏倒后,吴男把王男抱下骑楼,未待救护人员到场即返回房内,王男2月3日伤重死亡。
吴男、王男互不认识,当天首次碰面,吴男坦承伤害致死犯行,否认杀人犯行及持坚硬钝器击打被害人头部,但法院根据鉴识王男头部伤势近乎是圆形钝器造成,且被告殴打被害人力道不轻,才会造成被害人前额右侧额、颞、顶叶脑表面“凹陷”及肋骨“骨折”。
女子则证称,大概在地上打15至20分钟,被告踢被害人身体,头部应也有打到,后来被害人没办法抵抗,因为已经有一点晕,到最后被害人无反抗能力,被告仍用手一直揍脸、肚子、胸膛、眼睛、颧骨,被害人倒地无反抗能力后,又打被害人应有5分钟。她有提醒被告:“他已经快不行了,你不要再打”,讲至少3、4次。
法官认为,吴男身高约184公分、体重约92公斤,身材高壮,被害人身高175公分,体型中等;被告是心智正常成年男性,可预见持续以拳头殴打被害人头部及以坚硬钝器击打头部,极易损及脑部造成死亡,甚至在被害人倒地无反抗能力后,不顾旁人提醒“已经快不行了”,仍继续殴打,杀人不确定故意明确。
因此,法官依杀人罪判刑12年8月,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