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31日讯)中国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本周四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据澎湃新闻报导,法规就加强狗只管理作了规定——未及时清除狗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人民币(66令吉)以上,500元人民币(330令吉)以下的罚款。
同时,法规重点从动物防疫方面增加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布动物狂犬病免疫点,加强监督管理。
法规就加强对饲养狗只的规定,饲养狗只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养。携带狗只出户的,应当及时清除狗只排泄的粪便,防止疫病传播。设区的市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狗只管理办法,确定登记、管理部门,建立数码化登记管理系统。
若发现单位和个人随意弃养,造成动物疫病传播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处2000元人民币(1319令吉)以上,一万元以下(6600令吉)罚款。